当前页面: 首页  > 解读回应 > 文件解读

关于《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解读


一、《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二、《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修订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全面纠正政府投资审计中“凡投必审”“以审代结”行为。

三、项目建设管理的解读

1.审计监督的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及所属单位借贷(融资)的资金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接受或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2.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法对政府建设项目概(预)算、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对勘探、设计、施工、质监、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3.建设单位接受审计监督应提供的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财评中心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结(决)算审计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等。

四、关于审计监督办法的解读

咨询衡阳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事务中心:13707472512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