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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阳县规范村民建房"三关五制 一实现"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方案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内容制定方案。

二、方案制定的目的

目前,我县村民建房未制定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管理不到位,导致我县村民建房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厘清部门职责,齐抓共管,更好地保障村民住房用地需求、房屋质量与生命财产安全,全力实现农村"有新房就有新村、有新村就有新貌"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三、方案内容的解读

(一)严把"三关"。一是规划选址关。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对选址预审和对切坡建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工程处置措施进行指导。二是面积风貌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严控村民宅基地标准,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推动落实"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三是安全质量关。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集中建房点的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二)落实"五制"。一是联审联批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规范了审批程序:村民申请、村级初审、乡镇联审、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许可。二是全程监管制。落实"六到场":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三是手续代办制。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帮办代办,村(社区)明确自建房联络员。四是动态巡查制。乡镇人民政府是动态巡查主体,每周开展一次动态巡查,严查违法违规动土行为。五是综合执法制。农村建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综合执法工作责任主体。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县林业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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