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知》
起草说明
《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于2021年 9月 10 日印发,为更好地理解《通告》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通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移动源排放污染已成为我县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根据相关数据调查,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相当于普通机动车排放数倍。为有效控制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二、目的意义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助力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规范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湖南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
(五)《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湘环发〔2019〕14号)
(六)《2021年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细则》(衡生环委办〔2021〕26号
四、《通告》内容
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牵引机、非公路用卡车、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Ⅱ类限值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明确了高排放车辆的禁行范围:我县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为:县城区(蒸西大道以东、船山西路以南、两里塘路以西、城南大道以北围和区)和西渡高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鼓励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明确了处罚主体: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依法处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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