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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政发[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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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衡阳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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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
《衡阳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各地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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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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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
第一章 土地优惠 |
第一条 凡投资兴办一般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独立注册企业用地(包括生产车间、厂房、办公用地、职工生活用地),每亩投资额达到50万元,土地征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税费包干(含耕地占用税、契税、省市报批费、土地征用费、工本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内、年纳税额40万元以上的,每亩5万元;
投资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每亩4万元;
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年纳税额120万元以上的,第亩3万元;
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每亩2万元;
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年纳税额260万元以上的,每亩1万元。
供地面积按投资密度论证供给。
征用未利用地,按上述地标准的60%的计算。
投资基础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的,可供划拨土地使用权。
对科技含量高、利税收益高的企业用地,实行一事一议,重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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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鼓励外商租赁国有企业闲置的厂房和土地兴办生产型企业。租赁费按标定租价优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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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利用荒山荒地兴办企业、林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土地租给投资者使用,与农民签订租用合同,但不提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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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商业服务性用地及房地产项目用地(含改变用地性质的工业用地和农产品加工用地),价格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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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兴办一般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独立注册企业,从落户开工之日起,3年内达到相应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的,执行土地征用包干地价;对3年内纳税额超过第一条包干地价相应档次最高额度的企业,其超额部分的县级留成部分实行返回,用于补偿土地征用费。对未达到投资规模和3年内未达到相应年纳税额的,由企业在开工后第四年按核定实际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应享受土地征用税费优惠价与已享受土地征用税费优惠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征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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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在国土资源部门交清土地包干经费并开工时,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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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政扶持 |
第七条 对兴办一般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独立注册企业,从落户开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前3年的县级收入留成部门,在征收后30天内予以返回(不重复计算),返回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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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对调整我县产业结构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境外投资规模在200万元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优惠外,还享受以下优惠:
(一)经省批准的高新技术型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旅游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满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优惠期5年。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额达到总产值70%以上,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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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第三产业且独立核算的外资企业,包括科技开发、信息、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证券、对外贸易、教育文化、卫生等企业,投产当年实现所得税的县级收入留成部分先征后返1年,返回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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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及研发而购置的测仪器、试验性装置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凡投资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用国产设备占投资40%以上的,可从该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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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费优惠 |
第十一条 凡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道315线西渡至樟树段兴办一般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独立注册企业,除承担工本费和省、市提取的规费以外,5年内县内其他规费全免,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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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商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道315线西渡至樟树段外兴办一般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独立注册企业,除上交省、市规费和工本费以外,县内其他规费和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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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有关手续的审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全程代理制,属外资项目由县商务局跟踪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从收到必需资料和必要经费之日起,7日内各自办完项目审批手续,须转报上级审批的,3日内审查上报。必须听证的,按听证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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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益保护 |
第十四条 外商在县内投资,其子女需在城镇落户、参军、就地入托、入学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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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凡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和检查的单位,必须经过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核准后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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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周边环境(含周边单位、周边村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严禁向企业索取协调费、管理费、赞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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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维护外商正当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民事纠纷,由经济发展局、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妥善处理,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强行划拨、冻结、转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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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企业专用车辆,由商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办理特别证件,在县域内受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的特别保护,无严重违章违规行为,不得处罚和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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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当年新增税收特别大的企业,推荐为上级政府表彰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或推荐为省、市优秀企业家或劳动模范参评对象,或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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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列外商、外资系县外境内及境外的客商和资金,县内民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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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每亩的面积为666.6平方米。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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