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20年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章 规划编制依据
第一节 法律法规
第二节 政策文件
第三节 技术规范
第四节 相关规划
第二章 规划编制原则
第三章 区域概况
第一节 自然地理情况
第二节 社会经济情况
第三节 规划形势背景
第四章 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第一节 规划主要目标
第二节 主要规划指标落实情况
第三节 规划实施成效
第四节 上轮规划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规划编制的简要过程
第一节 工作过程
第二节 规划的主要成果
第六章 规划修编的基础数据及资料来源
第一节 规划采用的基础数据
第二节 相关部门资料
第三节 相关部门规划成果
第七章 主要社会经济指标预测
第一节 总人口预测
第二节 城镇化率预测
第三节 GDP预测
第四节 城镇和农村人口预测
第八章 耕地供需平衡分析
第一节 耕地需求预测
第二节 耕地可供给量预测
第九章 建设用地规模预测
第一节 建设用地总规模
第二节 建制镇用地
第三节 农村居民点用地
第十章 规划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节 规划内容说明
第二节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原则说明
第三节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说明
第四节 建设用地调控说明
第五节 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说明
第六节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说明
第七节 乡镇土地利用控制说明
第八节 中心城区用地说明
第九节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说明
第十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
第十一章 规划方案评价
第一节 规划方案的可行性
第二节 规划方案实施的效益
第三节 规划方案实施的环境影响
第十二章 与相关规划的协调
第一节 与“十一五”规划的协调
第二节 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第三节 与其他规划的协调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3、《关于明确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规办发[2009]15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 51号);
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66号);
6、《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规办发[2009]19号)。
1、《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衡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3、《衡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
4、《湖南省衡阳西渡经济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
5、《衡阳县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计划》;
6、《衡阳县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7、《衡阳县县城总体规划调整(2006-2020年)》;
8、《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
9、《衡阳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2001-2020年)》;
10、《衡阳县医药、轻工业、机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11、《衡阳县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12、《衡阳县重点企业用地发展规划(2005-2020年)》;
13、《衡阳县“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
14、《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规划的编制应综合考虑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各地区用地,注重与相关规划在发展目标、用地规模、用地布局等方面的相互协调统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实施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衡阳县南临衡南,北抵双峰,东接南岳、衡山,西界邵东,东南与西南分别与衡阳市和祁东毗邻。全境总面积255759.78公顷,辖13个镇、13个乡。县城(西渡)东至衡山县界
衡阳县地处大陆性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四季气候分明,年平均气温
衡阳县地处五岭上升和洞庭湖下陷的过渡地带,即“衡阳盆地”北沿。县内中部丘陵起伏,小块平原星罗棋布,西南部有一块封闭性盆地。地貌大体可以分为山地、丘陵、平原、盆地四种类型。境内蒸水河属湘江一级支流,蒸水自北向南呈“V”型流经县城。县内土壤类型多,有水稻土、菜园土、红壤、山地黄壤、黄棕壤、黑色石灰土和红色石灰土等8个土类。县内风景秀丽,旅游景点众多,有岣嵝峰森林公园、王船山故居、夏明翰故居、琼瑶旧居、陈墨西故居、丞相古城遗址等风景区。
2005年,全县总人口112.50万人,城镇人口23.73万人,新增城镇人口2.8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21.10%。
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5.69亿元,比上年增长11.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8.98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25.87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20.84亿元,分别增长5.7%,14.9%,12.6%。财政总收入1.81亿元,比2000年增长30.88%,年均增长7.8%。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工业活力明显增强,全县实现工业总产值71.94亿元,同比增长19.4亿元,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全县实现农业总产值46.42亿元,增长5.9%,衡阳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咸水农业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优势初步形成。
衡阳县交通便利,东距京广铁路枢纽地衡阳市仅27公里,南距湘桂铁路仅18公里,距京珠高速45公里,距322国道和衡枣高速公路仅十多公里。县内,107国道、西界公路、S313、S210横穿境内,形成了省、市、乡、村级公路相配套的交通网络体系。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和政策,直接和间接影响到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如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使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建设用地需求大幅度增长;而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政策的变化、国家加大生态退耕力度等又使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一增一减,使土地利用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进行重新定位。
“中部崛起”、泛珠三角的辐射增强、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湖南省“3+
县域经济在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已成为衡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近几年来,衡阳县县域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农业产业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需要重新审视衡阳县的用地需求和发展趋势,调整用地结构,确定合理的用地指标,以保持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势头。
近几年来,随着全县工业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化规模扩展,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上轮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在土地用途管理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如退耕还林、小城镇建设、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其进程都大大地超过了预计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急需对衡阳县上一轮规划进行修编,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进一步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土地利用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衡阳县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衡阳县政府组织,以1996年为基期年,2000年为规划近期目标年,2010年为规划远期目标年。《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于1999年修编完成,1999年12月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要目标是:
1、规划到201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为
2、规划期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
3、1997-201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4、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611.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85.07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46.84公顷以内。
5、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得低于
规划批准以来,衡阳县人民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组织规划实施: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实行特殊保护;对建设占用土地,通过规划审查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按规划的要求控制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二是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据规划,大力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经过规划的实施,各项主要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如下: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到201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为69880.95公顷,至2005年实际耕地保有量为71845.20公顷,比上轮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考核目标多1964.25公顷。
上一轮规划确定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1253.00公顷,占耕地面积的88.30%,到2005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0320.00公顷,占耕地面积的83.96%,比上轮规划确定的2010年考核目标少933.00公顷,主要原因是上轮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目标过高,实施不到位。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到201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22504.40公顷,2005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1631.02公顷,相当于规划控制目标的96.12%。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到201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16341.27公顷,近几年来全县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增幅较大,面积由1997年的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到2010年全县未利用地为23961.50公顷,规划实施前未利用地变化不大,规划实施后随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的增强,未利用地呈下降趋势,到2005年全县未利用地为20287.14公顷,但从衡阳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得知,未利用地仍有一定潜力可挖。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到2010年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得低于
规划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规划促进了管地、用地观念和方式的转变,有效遏制了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严格保护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提高了土地利用水平,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学依据。规划实施以前,一方面,因为衡阳县人多地少,耕地大量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土地利用较粗放,效益较差;重开发,轻保护。另一方面,土地利用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土地管理薄弱,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贯彻落实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了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统筹安排和战略规划。
(2)协调了人地关系和各部门用地矛盾,保证国家“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分等级全面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包括水田、旱土、菜地以及后备耕地资源。
(3)加强了土地利用管理的力度。上轮规划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后实施,具有法律效应。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较长时间内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各部门用地数量和布局,使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4)增强了全社会的土地利用规划意识。通过广泛宣传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项目不予批准,逐渐增强了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规划意识,自觉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在各部门行业规划编制的协调过程中,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协调,搞好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城镇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扩大土地规划的影响,为规划实施创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5)有效的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依据,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目标最终必须落实在合理土地利用上,合理的土地利用可以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为国民经济快速顺利的发展奠定基础。
上轮规划虽然在近几年的土地合理利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了直接依据;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等,但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就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上轮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基础数据与图件、实地之间不一致的现象,从而降低了规划成果的科学性。上轮规划以1996年现状为基期年,经过近几年的开发建设,许多土地现状发生了变化,而地籍变更却相对落后,在土地征用和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作中,经常出现规划图、现状图与实地不符的现象,甚至因不符合规划而难以实施,从而降低了规划的可操作性。因此,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定要在完善的地籍变更或土地详查的基础上,对现状进行彻底变更,摸清家底,力求图、数、实地一致,实事求是进行规划修编。
衡阳县在(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确定全县1996年耕地总面积为
(3)建设用地指标与用地规模不配套
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小城镇发展要求,上轮规划确定到2010年城镇人口增至42.34万人,用地规模达到3611.00公顷,人均用地
由此可见,上轮规划在用地布局和实际发展需求上没有很好的结合,因此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在充分预测重点建设项目及城市发展空间的基础上和如何增加规划实施的弹性方面下功夫。
为了遏制当时乱占滥用土地、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国家出台了包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刚性措施,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各层次建设需求的复杂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弹性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行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基础设施、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策略等多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不可能满足所有建设项目选址的要求;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指标偏紧的情况下,还将所有的指标落实到规划图上,没有充分考虑到乡镇发展战略的转移和建设项目对用地的特殊要求,导致要求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日渐增多;三是各类建设用地项目选址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而规划本身也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测,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与规划方案本身不一致的现象,依靠单一的划定建设范围的办法来应对复杂的建设用地需求,难免会出现估计不足的问题。上轮规划在方案编制时以刚性为主,弹性不足,对土地利用变化缺乏适应性,规划的用地位置与实际项目选址要求不符的现象经常出现,现状工程用地和一些工业园区用地尤其突出,动辄要修改规划。全县在规划实施期间,经批准调整规划的项目用地有六个,同时由于上轮规划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对部分镇规模图进行了修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频繁调整,使规划管理面临尴尬的局面,不调整规划不能满足现实建设用地需求,频繁调整规划,又会使规划失去严肃性。
由于上轮规划编制自上而下开展,且时间紧、基础差,上级规划仅仅是对下级规划的指标控制,没有很好地吸纳下级政府的发展设想。而下级规划仅仅是对上级规划的指标落实,从而导致了上下级规划间只是用地指标的衔接,而不是全方位的协调和衔接。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时间还不长,社会对规划重要性认识还不深,出现了规划的法律地位虽然很高,但在实施管理中的随意性却相对较大的现象。一些地方的领导对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识较高,但在用地安排时却片面要求规划方案适应用地要求,一味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修改规划以满足用地需求。由于种种原因,违法占地近几年居高不下,有些违反规划的用地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一些行业用地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发展目标、统计口径、基期数据、规划期限等方面不一致,土地利用规模上下不协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控制作用的发挥。
总之,通过对上轮规划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和评价,进行新一轮的规划修编成为衡阳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一轮的规划修编是解决衡阳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的根本途径,也是衡阳县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良好机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保证衡阳县加快城市化进程、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规划虚置、真正使规划落到实处,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已迫在眉睫。
衡阳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修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在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内设立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指定联络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
在组织准备的同时,积极开展技术准备工作。在技术准备上,选定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制订规划编制技术方案;确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法;进行技术培训,主要是对规划编制参与人员、乡镇和部门联络员统一进行培训,明确思路和要求。
收集与规划密切相关的全县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等现状资料;各个乡镇的现状及规划资料;经过多轮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核实,拥有完善、详实的基础资料。
为了使基础数据能更充分的反映衡阳县的土地利用情况,衡阳县进行了新一轮的变更调查。变更调查查清了全县土地利用类型、权属、面积和分布状况,更新了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做到图、数、实地相一致;对2005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及历年年度变更未到位的建设用地进行详细调查;对历年耕地增加来源和减少去向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了详查。
根据《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18号)文件,衡阳县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和“四查清、四对照”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土地执法检查等已有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了相关专项调查或补充调查。全面查清了上轮规划实施以来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重要地类的变化情况(包括规模、结构、布局、质量、变化等)及其原因。
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变更调查和“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根据省厅统一要求,以
在整理、核实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确认的基础上,根据衡阳县规划修编的实际需要,规划编制技术人员与有关专家一起,开展了《衡阳县耕地保护目标和对策研究》、《衡阳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研究》、《衡阳县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对策研究》、《衡阳县区域经济与土地利用关系研究》、《衡阳县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研究》、《衡阳县农村居民点布局与结构调整研究》、《衡阳县新农村建设战略研究》等七个专题研究,为本轮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
在专题研究和部门用地专项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县规划修编办和技术承担单位根据衡阳市下达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要求,在反复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编制形成规划大纲征求意见稿。
规划大纲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县规划修编办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听取有关意见,技术单位根据征求的意见对规划大纲进行反复修改,形成规划大纲讨论稿。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会议,对规划大纲讨论稿进行审查。县规划修编办和技术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对大纲进行完善,形成送审稿。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大纲送审稿进行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大纲进行全面审查,并于2008年4月批复同意通过审查。
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县规划修编办和技术承担单位随即开始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于2009年10月底形成规划文本、说明及相关图件征求意见稿,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进行调整,形成规划讨论稿。2009年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件和湘国土规办发[2009]15号文件下达后,又根据文件精神,进行规划基数的转换,补充完善部分内容,形成规划送审稿,提交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说明。
2、《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图件:
(1)衡阳县行政区划图;
(2)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衡阳县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图;
(4)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衡阳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6)衡阳县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规划图;
(7)衡阳县城镇规模规划图;
(8)衡阳县综合交通用地规划图;
(9)衡阳县水利设施用地规划图;
(10)衡阳县旅游用地规划图;
(11)衡阳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12)衡阳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13)衡阳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图。
本轮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以2005年变更调查的数据为规划的现状数据。为方便规划实施与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基期数据是根据规划基数分类对现状数据进行转换,经有关程序审查确认2005年各类用地数据。转换主要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9]1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变更调查的结果,结合实地调查,对规划基础数据和基础图件进行相应的转换,将过渡时期的土地分类转换到规划基数分类,得出各类用地的转换结果。
1、土地利用结构
2005年衡阳县各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和结构如下:
农用地213841.61公顷,占总面积的83.61%。其中耕地71845.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09%;园地2832.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1%;林地 113894.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53%;其他农用地25270.1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88%。
建设用地21631.02公顷,占总面积的8.46%。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7811.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6%;交通水利运输用地3574.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0%;其他建设用地245.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0%。
未利用地20287.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93%。其中水域3221.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6%;滩涂沼泽1294.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0%;自然保留地15771.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17%。
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分析
规划期内全县待开发整理复垦面积为19937.18公顷,可新增耕地面积1535.06公顷。其中规划期待整理面积18641.61公顷,可新增耕地面积557.89公顷,土地整理项目主要分布在溪江乡、岣嵝乡、库宗乡、大安乡、关市乡、石市乡、栏垅乡、曲兰镇、洪市镇、渣江镇、金兰镇、演陂镇等乡镇。规划期待复垦面积613.78公顷,新增耕地433.07公顷,主要分布在长安乡、樟木乡、金兰镇、板市乡等乡镇,其中,待村庄整治的面积为229.91公顷,新增耕地182.64公顷,主要分布在杉桥镇、台源镇、岘山乡、樟树乡、集兵镇、潮江乡等乡镇。规划期待开发面积681.79公顷,可新增耕地544.10公顷,主要分布在岣嵝乡、渣江镇、西渡镇、库宗乡、大安乡、溪江乡、三湖镇、石市乡等乡镇。
本次规划修编所用的其他基础数据皆采用衡阳县统计部门2005年年底的相关数据,综合参考了《衡阳县统计年鉴》、《衡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衡阳县人口普查资料》、《衡阳县历年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年报表》(公安局提供)等一系列资料。
此次规划修编,规划修编工作小组收集了农业、水利、交通、林业、建设、统计、计生等18个部门的相关规划和资料。各部门主要资料有:
(1)《衡阳县志(1978-2003年)》;
(2)《衡阳县国民经济统计年鉴(1998-2006年)》;
(3)《衡阳县县城总体规划调整(2006-2020年)》(专题报告、说明书、文本);
(4)《衡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5)《衡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
(6)《衡阳县“十一五”规划建设项目库》(草案);
(7)《湖南省衡阳西渡经济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
(8)《衡阳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说明书》(送审稿);
(9)《衡阳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2001-2020年)》;
(10)《衡阳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报告》;
(11)《湖南省衡阳县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的几个专题报告》;
(12)《衡阳县人口志》;
(13)《衡阳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
(14)《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5)《湖南省衡阳县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图文集(2006-2010年)》;
(16)《衡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17)《衡阳县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计划》;
(18)《湖南省衡阳县“十.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汇编》;
(19)《历年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年报表》。
1、农业部门:规划到2010年,全县农用地面积达214634.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92%;到2020年达215185.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14 %。
2、林业部门:预计通过规划期内的退耕还林和对未利用地造林可使林地总面积在2010年达到118555.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35%;2020年达到119975.66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91%。
3、交通水利部门:预计到2010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3954.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5%;到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4694.05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1.84%。
2005年衡阳县总人口为112.50万人。总人口预测采用静态预测法和净增长率法,在参考《衡阳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年)》(修编)相关人口预测结果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衡阳县人口总规模如表1:
表1 衡阳县人口总规模表
单位:万人
预测方法 | 2010年总人口 | 2020年总人口 |
静态预测法 | 117.73 | 125.38 |
净增长率法 | 117.00 | 123.09 |
衡阳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年) | 117.60 | 125.00 |
本轮规划采用数据 | 117.40 | 124.50 |
城镇化率的预测采用联合国法和灰色GM(1、1)模型法。结合两种测算方法的测算结果,同时综合考虑两种预测方法的优劣性,最终确定衡阳县的城市化率2010年达到31.00%,2020年达到42.00%。结果见下表:
表2 衡阳县城镇化率预测结果汇总表
单位:%
预测方法 | 2010年 | 2020年 |
联合国法 | 32.66% | 39.36% |
灰色GM(1、1)模型法 | 30.30% | 38.91% |
本轮规划采用数据 | 31.00% | 42.00% |
以近几年的经济发展速度,分别采用平均增长率法、灰色理论GM(1,1)模型,对衡阳县2010年及202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进行预测。综合考虑两种测算结果,2010年衡阳县国内生产总值应为130亿元,2020年为309亿元。预测结果见下表:
表3 衡阳县GDP预测结果汇总表
单位:亿元
预测方法 | 2010年 | 2020年 |
平均增长率法 | 133.37 | 414.24 |
灰色GM(1、1)模型法 | 99.36 | 204.50 |
本轮规划采用数据 | 130 | 309 |
根据总人口和城市化率预测结果,测算衡阳县2010年和2020年的城镇人口分别为36.39万人和52.29万人,农村人口分别为81.01万人和72.21万人。
表4 衡阳县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预测表
单位:万人
指 标 | 2010年 | 2020年 |
总人口(万人) | 117.40 | 124.50 |
城镇化水平(%) | 31% | 42% |
城镇人口(万人) | 36.39 | 52.29 |
农村人口(万人) | 81.01 | 72.21 |
耕地需求预测涉及的因素较多,主要涉及人口数量、耕地单产、复种指数、粮经比例等诸多因素,同时衡阳县是我国重要商品粮基地,衡阳县粮食需求不能仅考虑本县粮食需求量,而必须考虑其为国家提供的商品粮部分。通过对耕地需求量相关因素的预测,运用下面的公式对衡阳县耕地需求量进行预测。
耕地需求量=粮食总需求量/(粮食单产×粮作比×复种指数)
综上我们预测在2006 -2010年,衡阳县耕地保护目标不能低于
耕地供给能力由现有耕地量、规划期内耕地占用量及耕地补充量三者决定。耕地占用因素主要包括非农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及退耕还林等,耕地补充因素主要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通过综合分析规划期内耕地数量增减因素影响大小,可确定耕地供给能力。计算公式为:
GN=GO+(GZ+GF+GK)-(GJ+GH+GT)
式中,GN为规划目标年耕地可供给能力,GO为规划基期年耕地数量,GZ为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数量,GF为土地复垦补充耕地数量,GK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数量,GJ为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数量,GH为灾毁耕地数量,GT为退耕还林数量。
1、建设占用耕地数量
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和村镇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及已确定的交通、水利、采矿、其他独立建设和其他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根据建制镇和村镇规划区及建设项目选址位置直接在土地利用规划图上量算而得,其他新增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则根据具体区域历年建设用地新增规模与占用耕地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综合确定。根据前述新增建设用地安排可知,2006-2020年全县各类建设新增用地5621.42公顷,占用耕地688.34公顷,其中2006-2010年全县各类建设新增用地620.00公顷,占用耕地290.00公顷,2011-2020年各类建设新增用地5001.42公顷,占用耕地398.34公顷。
2、灾害损毁耕地数量
自然灾害对耕地的毁损受灾害的发生频率、强度、性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且自然灾害的发生偶然性极大,因此,灾害损毁耕地的数量预测十分困难。预计规划期内,县域灾害损毁耕地1270.38公顷,其中2006-2010年因灾损毁耕地1011.04公顷,2010-2020年因灾损毁耕地259.34公顷。
3、退耕还林数量
预计规划期内,县域退耕还林的面积为4826.54公顷,其中2006-2010年退耕还林的面积为4044.16公顷,2010-2020年退耕还林的面积为782.38公顷。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规模
规划期内全县待开发整理复垦面积为19937.18公顷,可新增耕地面积1535.06公顷。其中通过土地整理,可新增耕地面积557.89公顷;通过土地复垦,可新增耕地433.07公顷;通过土地开发,可新增耕地544.10公顷。
5、耕地供给能力
根据前文关于耕地占用和耕地补充的估算结果,规划期内占用耕地总规模7040.25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688.34公顷,灾毁耕地1270.38公顷,退耕还林5081.54公顷;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1535.06公顷,其中耕地整理补充耕地557.89公顷,耕地复垦补充耕地433.07公顷,耕地开发补充耕地544.10公顷。据此可以确定2010年耕地供给能力为67100.00公顷,2020年耕地供给能力为66340.00公顷。
对于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测运用了灰色系统模型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力求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衡阳县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从预测的过程看,灰色系统模型沿袭了原有的建设用地扩张方式,没有考虑集约用地的原则,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增长的上限控制指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则将建设用地的扩张简单地量化为一元线性关系,与建设用地增长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实际情况不吻合;综合衡阳县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及建设用地需求的变化趋势,同时考虑两种测算方法的优劣,确定最终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结果见下表5: 表5 衡阳县建设用地规模预测结果汇总表 单位:公顷 预测方法 2010年 2020年 灰色系统模型 23164.58 25749.44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23411.15 26502.54 本轮规划采用数据 21918.02 23053.02 结合衡阳市“西南云大”经济圈构想的提出,为保障经济圈内包含的西渡镇、杉桥镇、樟树乡、板市乡、樟木乡、潮江乡、集兵镇、岣嵝乡八个乡镇的发展需求,在建设用地指标分解时,适当对这八个乡镇的建制镇或农村居民点指标予以倾斜。 建制镇用地规模预测采用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定额法,即: U=P×A/10000 式中,U为规划目标年用地面积(公顷),P为规划目标年城镇人口(人),A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2005年,衡阳县建制镇用地1709.80公顷,城镇人口为23.73万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72.05平方米。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确定2010年城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71.84平方米,2020年控制在83.39平方米。根据前述城镇人口预测结果,2010年全县城镇人口36.39万人、2020年全县城镇人口52.29万人,可知,2010年建制镇用地规模为2614.26公顷,2020年为4360.46公顷,分别较2005年增加904.46公顷和2650.66公顷。 通过对规划期内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新增面积和减少面积两个方面的平衡分析确定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其计算公式为: 规划目标年用地规模=现状规模+新增用地面积-减少用地面积 根据抽样调查资料分析,1997-2005年间衡阳县农民建房率约为6.21%,考虑到规划期内将加大农村建房审批的力度,并且目前农民住宅大都是砖瓦房或水泥屋顶房,基本已取代土砖或木质房,农民建房的比例将下降,确定衡阳县规划期内的建房率为4.16%左右,农民新建房用地面积用以下公式计算: S1=Pt×M×Vt 式中,S1为农民新建房用地面积,Pt为规划目标年农村人口,Vt为规划目标年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指标,M为规划期内新建住宅的农民的比重(建房率)。 对于农民新建房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规划期内农民新建房人均用地严格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据此计算,规划期内农民新建房用地1603.94公顷,其中2006-2010年农民新建房用地481.18公顷,2011-2020年农民新建房用地1122.76公顷。 由于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预计到2010年全县农村人口为81.08万人,比2005年减少7.69万人;到2020年全县农村人口为75.94万人,比2005年减少12.83万人。规划期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的实施力度,重点对转移到城镇的“进城”的农村人口原有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实现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预计在规划期内,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点可减少3003.94公顷,其中2006-2010年减少881.18公顷,2010-2020年减少2122.76公顷。 由公式“规划目标年用地规模=现有规模+新增用地面积-减少用地面积”,可得全县2010年和2020年农村居民点规模分别为 根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结合《衡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衡阳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为: 衡阳县2005年耕地面积为 2、保障科学发展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提高各业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和经济产出率,节约集约用地,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至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1918.02公顷以内,其中交通水利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954.05公顷以内(预期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17718.88公顷以内(约束性),其中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699.50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5019.38公顷以内。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3053.02公顷以内,其中交通水利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694.0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18113.88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094.50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4019.38公顷以内。 规划期内,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有效补充耕地,使农村居民点用地超标、围村林侵占耕地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使2020年耕地面积稳定在 规划期内预计通过土地整理,可新增耕地557.89公顷;通过土地开发,可新增耕地544.10公顷;通过土地复垦,可新增耕地433.07公顷。 4、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布局更趋合理 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 1、贯彻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原则,依据上级规划下达衡阳县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进行调整。 2、贯彻因地制宜原则,充分结合衡阳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贯彻统筹兼顾、综合最佳原则,实现土地利用结构的整体优化。 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编制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案,确定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和增减数量,提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调整的规模、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措施。 规划期内,全县因建设占用耕地 2020年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8850.00公顷。 针对县域特点,制定城镇村用地规模安排和空间布局调控的措施,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及时序安排等。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用好增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着力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细化指标控制,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切实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规划到201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718.88公顷,到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8113.88公顷。 坚持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切实改变“先破坏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土地利用方式,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逐步提高土地生态环境质量。正确处理好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加强对衡阳县风景名胜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建设一批生态重点项目。 积极开展生态旅游项目,以旅游促进生态保护,以生态保护促进旅游,把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发展当地经济结合起来,有序地、有限度地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 结合实际情况将土地用途分区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一般耕地区 一般耕地区是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区内土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3、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耕地(包括基本农田)、林地以外为农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4、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了木材生产、采种、防止灾害等发展林业生产和改善生态环境所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5、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城镇已建成区和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已批的各类工业开发园。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建制镇建设。 6、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点已建成区和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 7、工矿用地区 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已建成独立工矿和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城镇和村镇区内进行建设的工业用地。 8、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是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等。 为合理引导和控制衡阳县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本规划在分析县域内各乡(镇)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资源现状和利用潜力的基础上,明确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及有关政策,通过上下反馈和综合平衡,在不突破衡阳市下达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本着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拟订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基层规划,是对县级规划的具体落实。根据衡阳县各乡镇规划期间各业用地需求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统筹安排分解土地利用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充分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和用地布局及衡阳县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调整各乡(镇)土地利用结构。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严格执行县级规划的土地分区成果,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内规定的土地主导用途和各级土地用途分区面积。 乡(镇)级规划应严格贯彻上一级规划所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指标,并逐一分解落实到地块。 4、乡(镇)建设占用耕地 乡(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严格按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进行控制和分解,严格执行占补平衡。 一、中心城区发展方向说明 根据中心城区的条件和发展趋势,可以判断东邻衡阳市中心对中心城区的发展有一个“东拉”的拉力;衡邵高速公路的开通对中心城区的发展有一个“北引”的引力;蒸水河沿线优越的自然环境对中心城区发展有一个“南跨”的推力。 以县政府所在地为中心原点,进行东、南、北、西四个方向的发展优势、劣势的分析。 1、东部 往东发展是历次规划所选择的发展方向,衡邵高速的建成更是强化了城区东进的势头。 优势:可开发用地平整开阔,共分为3片,面积总计7.58平方公里,除最东边片区土地平整难度稍大外,总体地形平坦,交通便利。 劣势:需村民搬迁,解决农田的置换问题。 2、南部 中心城区南面基本处于未开发状态,但由于蒸水河的阻隔,中心城区南跨存在一定的阻力。 优势:面积广阔,约10.10平方公里,地形平坦,生态环境良好。新城区可以和老城区形成拥河发展,利于城市景观的改善和城市特色的塑造。 劣势:大片的农田和几乎空白的基础设施是开发的最大阻力,同时城区发展框架会因南跨而拉大。 3、北部 北面由于山体的分割,可以分为两个片区,总面积为4.33平方公里。现状已经有一定的工业发展。 优势:有一定的工业发展基础,依托S315发展,交通便利。片区内生态环境良好,受衡邵高速的影响,交通优势得天独厚,同时占用农田比例最少。 劣势:该片区位于城区的河流上游,且是取水口所在地,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严格;片区地形复杂,开发成本较高。 4、西部 由蒸阳大道分割为两个片区,总面积为3.99平方公里,已经有部分的村镇建设用地。 优势:处于城乡结合部,有一定的交通条件,用地平坦。 劣势:该区产业发展基础较弱,且均位于河流上游,生态环境要求严格。 综上所述,向东、向北的扇形发展为主要发展方向,并适时、适度地向南拓展。 二、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说明 在蒸阳大道以北、清江路以东,布置衡阳西渡经济开发区,发展一类工业;在衡邵高速公路以南,S315以北,沿S315向东扩展,形成完整的工业组团。 居住用地近期内主要安排在蒸水河两岸、原西渡镇镇区、英陂南平路以南,其中蒸水河以南发展高档房地产用地;在两里塘水库、英睦塘水库周边地区,S315线以南,形成南部居住组团。 沿英秋路向北发展至衡邵高速公路发展仓储物流园区。 规划在洪山路以东、英秋大道西侧发展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蒸水河以北的滨水公园和商业区,形成中心城区新的综合公建中心。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为5621.42公顷。其中,新增建制镇面积为2339.42公顷,新增农村居民点面积为1603.94公顷,新增交通水利面积为1120.00公顷,新增独立工矿面积为558.06公顷。 衡阳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用地规划区属于开发区和规划城镇新区建设,属于重要建设项目,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该项目评估级别确定为一级评估。评估单位为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资质为甲级单位,评估报告按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评估工作任务 (1)阐明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查明评估区现有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及成因,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险程度逐一进行危险性现状评估。 (3)分析工程建设对评估区地质环境的影响,预测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类型、可能性、规模,并对其危险性和工程建设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进行预测评估。 (4)对规划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和规划用地适宜性评估,综合评估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险程度;对规划用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2、评估工作程序 技术承担单位(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接受委托评估后,及时搜集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区域地质及工程规划等相关基础资料对建设规划进行初步分析,然后赴现场踏勘,开展规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确定评估级别、评估范围。在实地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后明确地质灾害类型,选取评价要素,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在此基础上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综合评估规划建设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有关措施,形成最终成果。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说明 评估区地形地貌以丘陵和平原区为主,地质构造简单,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差,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现状地质灾害发育中等。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总体属中等。 (1)规划区用地适宜性说明 东部、北部二业组团、西渡经济开发区在综合分区中划为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防治工程较简单,本区为规划用地基本适宜区。南部、西部教育组团、居住组团及新城区属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本区为规划用地适宜区。 (2)主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在东部、北部工业组团、西渡经济开发区以滑坡为主的地质灾害中等次重点防治区中主要防治的地质灾害灾种为滑坡,对于滑坡灾害,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防止引发滑坡导致人员财产损失; 对于保留的高陡边坡,应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护坡,避免在降雨作用下引发滑坡灾害威胁人员财产及建筑物安全。 1、规划编制基础资料详实可靠,规划依据充分 本规划是在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及土地资源潜力调查等基础上进行修编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数据与历年变更数据综合确定,其它资料采用国民经济统计年鉴或各主管部门的最新调查并进行反复核实的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图件编制采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图件为底图,绘制彩色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与规划图,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直观性。 本规划以上级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衡阳县城镇体系规划》和衡阳县各部门最新的专项规划为依据,并与“十一五”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基本农田数据库、各部门建设用地规划相协调,各项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偿耕地相协调,较好地保持了耕地占补动态平衡。 2、基础研究扎实,可操作性强 为使总体规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结合衡阳县的实际,对全县总人口、城镇化发展水平、土地适宜性、非农建设用地供求关系、农村居民点用地发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潜力、农田整理等方面作了比较系统的专题研究。同时对各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使得总体规划既源于部门规划,又高于部门规划,两者融为一体,大大增强了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3、规划重点突出,用地配置较为合理 规划方案设计,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采用系统分析、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的方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区域内粮食安全。妥善解决各部门的用地矛盾,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的配置,优先保证重点交通、水利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特殊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重点规划项目均与主管部门多次协调,具有科学性、动态性、指导性和可行性,用地配置较为合理。 1、经济效益 规划实施后,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9亿元,比基期年75.69亿元增加233.31亿元;人均GDP将达到2.48万元,比基期年增加1.81万元;城镇化水平达到39.00%,比基期年提高17.90个百分点。 2、社会效益 按本规划方案实施,土地社会效益得到明显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规划将加强耕地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满足人口和社会发展对耕地的需求; 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为66340.00公顷,基本满足人口和社会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做到自给自足。 (2)基础设施、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3、生态效益 本规划方案实施,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由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和绿化率,同时实行退耕还林等生态措施,土地生态效益将显著上升。 规划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是以改善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相互关系为根本目标,积极改变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利用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将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规划实施后,全县用地结构和布局更为合理,土地生态环境承载压力大大减小,区域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好转。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分区的划分以及管制措施的制定,为全县土地利用提供依据,为防止土地生态破坏提供保障。合理制定经济开发园区,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有效遏制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为全县统筹规划提供必要的条件。总之,规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土地的生态保护。 根据《衡阳县2006-2010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130亿元,年均增长11.5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38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4亿元,年均分别增加14.00%、18.00%。“十一五”期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0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00%。 规划采用的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为130亿元,与“十一五”规划吻合,土地利用战略及规划方案与“十一五”规划紧密衔接。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上与城市规划出现的矛盾,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多次与城市规划部门会商协调,找出其差异,对差异之处实地考察,认真分析原因,充分协商,最终确定城市发展的范围和布局。 交通、水利等用地需求均是以各部门规划为依据,以各部门规划中的重点项目为基础,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使各类用地均衡发展,土地利用配置得到优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依法使用土地的前提,是人民政府法定的重要职责。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认识必须高度统一,要严格依照法律和经批准的规划审批用地,加强规划实施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坚决纠正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规划的行为,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龙头”作用,落实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管理应该在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促进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对于城乡结合部属于“圈内”的部分,其土地利用与管理必须有利于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化,应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范畴。对城乡结合部属于“圈外”的部分,其土地利用和管理要保证农用地和少量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减少“圈外”城乡结合部农户单家独院分散建房,鼓励实行多户联建;乡镇企业一律进工业园区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土地开发整理是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有效途径,是保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举措,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不断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建立土地开发整理的长效机制。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时,坚持“占一补一”的方针,不仅要保证量的平衡,更要保障质的平衡;并且要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实现农村田园化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同时,为了解决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短缺的问题,将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法定程序支配耕地开垦费;制定“谁投资,谁受益”的优惠政策,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积极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未来性、多目标性和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才能保证规划成果真正达到宏观控制土地利用和实施用途管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并运用计算机及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现代技术手段,经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调控系统,及时地提供最新的数据资料,了解规划最新的实施动态,对不按规划用途利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严重违反规划的要依法查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实施评价制度不仅有利于规划执行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也有利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规划的评价制度,应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不仅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员组成的评价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内部评价,更要由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投资部门、金融部门、研究机构、农业部门、生态部门、社会团体等部门组成的评价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外部评价,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结论,获取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行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信息系统的“信息”运行过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提供既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信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劣成败的信息是通过评价这一手段发现的,也是通过这一手段反馈到规划的制定者和决策者那里。因此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测体系、健全评价结果的反馈机制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技术手段,通过这一监测体系和反馈机制可以及时监控土地用途的变化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从而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程度和结果,使政府及时了解土地利用变化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主要领导任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完善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切实推进耕地保护的“一票否决制”,把考核耕地保护工作作为考核政府党政领导任期目标和政绩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二是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三是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坚持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四是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杜绝“占优补劣”现象的发生;五是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周围的高产菜地、粮田和鱼池的有效保护。 实行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制度。非农业建设无法避开基本农田时,必须先缴纳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或耕地开垦费,方可取得许可证。造地费作为基本农田建设专项经费,必须确实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民会因为其特殊的保护而丧失一些发展机会,国家应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一系列的优先优惠经济政策,弥补当地农民的机会成本,调动当地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内在经济动力,以便能真正将基本农田长期保护起来。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对保护区制定切实可行的优先优惠经济政策,如可将政府贷款、资源保护工程、农业科技相关项目等有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在保护区;各级政府可将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手段之一,对调控年度用地规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为了强化土地的宏观管理和克服以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弊端,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作。要改进计划的编制主体、时间、期限、程序和下达方式,提高计划的科学性;要调整充实计划的内容,将年度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建设用地规划、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存量土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严格审查追加计划指标的项目,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规划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主要影响,因地制宜地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工作的重点是根据生态环境的现状及保护要求,制定出区域的环境保护政策、实施和运行、检查和发证措施及管理评审的一整套比较系统的评价体系和合理的评价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强化环境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生产条件与生产环境同步发展。 由于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行政区划的调整、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提前实施完成的,确实要对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规划修改、调整工作要细化、科学化,必须进一步明确修改调整的条件、类型、审批权限、阶段、程序和方案内容要求等,制定相关实施意见或办法,使规划修改调整走向规范化。第一节 建设用地总规模
第二节 建制镇用地
第三节 农村居民点用地
一、新增用地面积
二、减少用地面积
三、农村居民点规模
第一节 规划内容说明
第二节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原则说明
第三节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说明
第四节 建设用地调控说明
第五节 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说明
第六节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说明
第七节 乡镇土地利用控制说明
第八节 中心城区用地说明
第九节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说明
第十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
第一节 规划方案的可行性
第二节 规划方案实施的效益
第三节 规划方案实施的环境影响
第一节 与“十一五”规划的协调
第二节 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第三节 与其他规划的协调
一、依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规范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流转,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水平
三、建立土地开发整理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监测制度
五、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制度
六、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测和评价结果的反馈机制
七、强化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八、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九、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十、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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