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地产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管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律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需要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或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的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地产股。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
2、与有关部门及时会签(确权是否合法);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地产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承办科室人员打印好批准文件及证书后交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窗口办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三)时限:用地申请人按规定缴清相关规费后,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许可事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国土资源局)
许可对象:转让方、出租方、抵押权申请人
许可依据:《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许可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出租方和承租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同确认。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衡阳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2002)1号文件。
许可内容:
一、转让
(一)需提供的资料:
1、转让协议、合同;
2、转让地块原用地资料;
3、红线图(4张);
4、转让地块现行规划;
5、土地评估报告;
6、转让审批报表。
(二)收费标准:
1、按评估价的4%收取转让契税;
2、按评估价或基准地价收取40%的出让金;
3、按评估价的3‰—5‰收取转让中介服务费。
(三)具体要求: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报市政府批准;
2、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过户,必须先办好房屋产权过户,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得市政府同意后才能办理。
二、租赁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书;
2、原用地批文、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
3、规划用地审批意见等相关规划资料;
4、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
5、局领导批示、会议纪要;
6、现状地形图(原件4份);
7、土地勘测成果表;
8、土地租赁合同(3份);
9、预交土地租金收据及其他缴纳税费凭证。
(二)收费标准:
1、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以年为单位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3%,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2、收费依据:衡阳市财政局衡财农税字[2000]104号文件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具体要求:
1、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2、国有土地租赁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使用土地的最高年限。
三、抵押
需提供的资料:
1、土地使用权抵押报批单;
2、土地使用权证;
3、土地使用权抵押会签单;
4、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
5、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6、借款合同;
7、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抵押人、抵押权人);
8、工商营业执照(抵押人、抵押权人);
9、土地评估报告(含图纸);
10、董事会决议;
11、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贷款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