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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1.盗窃、抢夺勘查单位财物,破坏勘查设施,扰乱勘查作业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2.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埠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3.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采矿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4.无证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5.越界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6.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7.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8.利用职权违法批准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矿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9.阻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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