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章): 衡阳县国土资源局 填表日期:2014年4 月24日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 对象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一、用地管理费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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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事业 |
湘价费字(2003)42号 |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构成(详见文) 二、单独选址的,由用地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未签订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此费。 三、实行统一征地的,用地管理费按全包标准执行。 四、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其他减免范围见文)。 |
1、全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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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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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下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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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半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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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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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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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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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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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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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
元/每亩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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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
元/每户 |
140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二、土地闲置费 |
元/平方米 |
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
|
行政 事业 |
|
|
三、土地复垦费 |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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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 事业 |
湘政办发[2010]47 湘政办发{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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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荒地及其它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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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旱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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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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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菜地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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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菜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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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耕地开垦费 |
元/亩或元/平方米 |
二等区域水田:20000(30元/m2) 旱地:12000(18元/m2) 占用基本农田按同区域1.2倍征收 |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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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测绘仪器检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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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标准》 |
委托检测仪器单位 |
事业 |
湘价费字(200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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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六、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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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测绘数字化产品收费标准》 |
使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事业 |
湘价费字(200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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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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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
受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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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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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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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矿产地 |
每矿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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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型矿产地 |
每矿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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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型矿产地 |
每矿 |
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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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矿产资源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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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采矿权人 |
行政事业 |
国务院150号令 |
补偿费率和开采回采率系数按国务院[1994]150号令和省政府[1995]40号令执行 |
十、采矿登记费 |
|
|
采矿权人 |
行政事业 |
湘价费字(2003)42号 |
免征期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1、大型矿山 |
元/矿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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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型矿山 |
元/矿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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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矿山 |
元/矿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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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证书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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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者 |
行政事业 |
湘价费字(2003)42号 湘财综(2004)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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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证书工本费 |
每证 |
|
领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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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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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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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每证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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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每证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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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制证书 |
每证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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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
元/证 |
100元 |
收费项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十二、土地出让金 |
元/平方米 |
按蒸政通[2003]3号执行 |
用地者 |
基金 |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和转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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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竞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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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得者 |
专项 |
见网上竞标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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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拍卖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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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现场拍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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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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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协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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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划拨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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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者 |
专项 |
见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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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土地收益金 |
|
1)参照出让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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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房地产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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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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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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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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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文件 |
采矿企业 |
行政事业 |
湘财建[2004]54号衡财建[200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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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十六、农民建房代办服务费
|
元/平方米 |
0.8(不超过80元/户) |
建房农户 (委托代办者) |
服务 |
湘价综[2008]165号 湘价服[2012]87号
|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测绘、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
十七、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
元/宗 |
见文件 |
受让者 |
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湘价服[2013]131号 |
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降低10%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十八、地籍测绘费 |
元/宗地 |
见文件 |
服务对象 |
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
|
十九、建设用地拔地钉桩 |
元/宗地 |
每个拐点不超过400元 |
服务对象 |
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
|
二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
万元/项目 |
见文件 |
申请单位 |
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
|
二十一、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代办服务费 |
元/项目 |
见文件 |
项目建设单位 |
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
|
二十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服务费 |
元/宗 |
见文件 |
委托单位或个人 |
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
|
二十三、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费 |
元/宗地 |
不超过征地拆迁总额的1.5% |
用地单位 |
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
|
二十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 |
元/宗次 |
见文件 |
单位或个人 |
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二十五、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调节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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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成交价格总额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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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衡政办[2014]5号 |
|
二十六、国有土地划拨价格调节基金 |
|
按同地段同类别土地比对的价格总额0.5% |
|
基金 |
衡政办[2014]5号 |
|
二十七、出租(租赁)国有土地价格调节基金 |
|
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 |
|
基金 |
衡政办[2014]5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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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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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湘价服[201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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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 |
收费标准 |
执收机构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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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 |
交易方式 |
成交额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矿业权 |
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矿)产有形市场的土地(矿产)交易机构 |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规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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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 |
500万元及以下 |
1.8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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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1.5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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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1.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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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0.40% |
1.20% |
||||||||
1亿元-50亿元 |
0.10% |
0.10% |
||||||||
50亿元以上 |
0.06%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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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土地矿产 |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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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让 |
土地 |
单位按成交额的1‰,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个人800元/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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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 |
按成交额的1.5‰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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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
|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
8、采用网上交易系统出让的,按每个电子证书400元的标准收取文件编制成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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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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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籍 |
查询费 |
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每宗次80元,个人每宗次40元。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负责地籍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
收集、整理、保管档案资料;更新、维护信息数据及信息资料系统;接受委托提供查询、证明、复印服务。 |
农民查询自家住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免收查询费。 |
||||
证明费 |
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
|||||||||
复印费 |
委托双方协商按市场价收取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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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 |
1、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执行。 |
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地籍测绘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的机构 |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图编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
1、地籍测绘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收费,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
4 |
拔地 |
每拐点不超过400元 |
仪器检验、踏勘、选点、测角、测距、测高,测细部点坐标,内业计算,绘制平面位置图,提交图纸资料;根据用地范围,定桩、放线。 |
|
||||||
5 |
建设 |
1、三级评估价格,即基本价格: |
依法成立,取得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独立执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仅限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家重要建设项目;在规划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危险性大—中等的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
|||||
6 |
农民建房代办服务 |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 |
代办中介机构或国土资源所 |
实地查看建房用地,负责建房用地报批材料编制和报送,代用地者领取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单、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
1、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房,不得收取代办服务费。 |
|||||
7 |
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代办服务 |
按征地费用总额分段累进计费:征地费用总额500万元及以下,为2%,低于3000元按3000元计;500万元以上,为1%,但一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各级征用地事务中心或征地拆迁中心 |
组织专家论证,召开规划评审;做调整规划报告,并组织听证;召开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完成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审查、数据汇总;建设用地报批的电子报盘;装订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组织有关人员报送资料到省、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追踪,及时补充及更新资料;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上缴应缴的各项税费;协助沿线市县的建设用地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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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服务 |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总价的0.2%计收; |
各级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
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投)等活动,组织和预定合约,签订流转项目《成交确认书》,并监督合约的执行。日常工作中,负责帮助农户和其他经济主体需要获取土地流转意愿的信息。 |
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 |
|||||
9 |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 |
由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按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收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的比例实行分段累进计收,最高费率不得超过1.5%。 |
各县(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所 |
配合国土资源局发布《预征土地方案公告》,并对拟征地范围初步调查摸底,做好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发布“三公告”(征地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实施公告)、迁坟公告和强制腾地的资料准备和申报等相关工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组织有关人员入户丈量,对合法建筑面积、家庭人口组成和其补偿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并做好补偿资料的整理和核算;收集被拆迁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政策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参与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做好个人补偿费用“三榜公示”的具体工作,并照相存档;负责点对点拨付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资金;负责补偿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配合做好相关征地补偿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
1、收费对象为用地单位,不得向被征地者收取。 |
|||||
10 |
土地信息咨询、宗地图件绘制服务 |
授权长沙市物价局根据长沙作为两型社会试点城市要求,及长沙市国土信息中心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制定具体试行标准,并明确服务内容。 |
长沙市国土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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