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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依据、标准

 

(一)征收依据:《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国家专门确定了费率。

(三)计征基础:以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的费率计算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四)征收主体: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五)缴纳对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六)缴纳程序:纳费申报—核定—缴费。

(七)缴费期限: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缴纳。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月的前10日缴清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免缴条件: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九)减缴条件: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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