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2020-01002
蒸政发〔2020〕1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操作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
确权登记颁证操作办法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16〕191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稳妥开展确权登记
(一)严格规范确认各类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按照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进行确权登记,并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信息资格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信息资格权的确认,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依据。其中,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应当保留一个子女与长辈同户口,其他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申请分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户籍未迁移的,按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所在地认定其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包括其生育的子女);已迁移户籍的,只能享有新家庭所在地宅基地资格权,同时,应注销其原所在地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一(种养业)、二(农产品加工业)、三(服务农村农业的科技、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占用的土地,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途径取得的不得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农村村民已安排在集中联建的楼房中拥有住房的,则认定为有一处宅基地,对原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应按规定申请分户予以确权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合法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其余的只调查记录情况,暂不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分开居住的户,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为共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后因依法继承(不含过去继承)取得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某)的房屋合法继承人,此宗为第二处宅基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经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依法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但应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申请注销。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同胞、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回乡定居或落户的离退休人员),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取得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某)的房屋合法继承人"。
因司法或仲裁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XX文书",村民属第二处宅基地的应加注记"此宗为第二处宅基地",属城镇居民的应加注记"该权利人为城镇居民"。
(二)分阶段处理宅基地确权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和省定标准,以组为单位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汇总公示表》公示15天无异议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但批准文书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两年未建设竣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无效)。对违法用地、超省定标准、手续不完善等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分时段认定省定标准:1987年以前占用的不限额;1987年至1992年4月28日占用的,每户宅基地最高不得超过235平方米;1992年4月28日后占用的,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空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其中,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超标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10月8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规定面积标准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省定标准占用宅基地面积(多少㎡),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或通过有偿使用机制实施有偿使用",如无合法手续的,应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才能确权登记。
2、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其中,原址改扩建已竣工且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授权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补办相关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的宅基地确权问题,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除"小产权房"和非农业户口居民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外,参照以上规定确权登记。
二、规范资料审查和确权登记
(一)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的问题。对有合法权属来源资料,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按申请资料审查录入信息予以登记。无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完善的,按以下规定审查:
1、对1987年以前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来源和现状,由所在地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竣工时间、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通过《权籍调查成果汇总表》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中签具意见,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2、对1987年以来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查明土地权属来源依法确权。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村委会通过《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审查呈报,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3、对房屋已建设竣工使用而无建设规划手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汇总公示表》公告15天无异议的,作为确权登记依据,不再提供建设规划手续材料。
4、对房屋已建设竣工使用而无房屋安全质量鉴定资料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在申请登记时"承诺房屋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并承担责任",或经村委会在权籍调查审查时按质量要求认定"房屋已建设竣工使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对房屋建设未竣工或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并在权籍调查时和登记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信息。
(二)对有权属争议的,应提供双方协议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裁定)的生效文书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三)根据湘自然资发〔2019〕40号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1、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已纳入域市规划区或成片征拆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三、统一开展权籍调查
(一)调查范围:1、村民已经占用的宅基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含住宅及配套杂房、围墙等);2、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二)调查内容:1、宗地权属调查包括土地的座落位置及四至、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户口所在地及身份、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合法来源、坐标界址、面积、用途;2、房屋权属调查包括房屋的结构、用途、间数、层数、面积、建造时间、质量及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号等内容。
(三)调查方法:
1、技术路径:以省厅制作的工作底图为基础,结合实际现状情况,根据不同区域采用图解法、勘丈法、解析法实测等不同调查方式,逐户逐宗现场调查记录信息,边长单位为米,小数点保留一位数;对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合法宅基地只调查宗地,对房屋建设竣工的实行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2、宗地调查:通过实地定点丈量与工作底图对比确定界址坐标点和面积,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分宗在图上编写宗地号、绘制宗地图,并以村为单位用表格记录地籍子区、宗地号、户主姓名,对有相邻户的,还应记载相邻户的户主姓名。
宗地界址原则上以房屋滴水为界,但房屋周边空地、禾坪在未超过省定标准且合法无争议的,可纳入调查范围; 有围墙闭合圈的按围墙外边定界;住房与杂房等配套用房分离的,原则上在实地和图上设定行人通道连接为一宗地,但有障碍物或公共用地不宜连接的,应独立设定坐标界址点,在同一份权籍调查表中记录清楚;对权属不合法和有争议的应当现场据实调查并记录清楚,待处理后确权。
3、建筑物调查:(1)独立的建构筑物权属按外墙边定界,有相邻关系的按双方现场指界定界,有阳台的按全面积定界,有雨棚和坡屋顶不计面积;(2)新农村建设或联户联建的成套住房不需分间,按层按套调查面积、分层制作房屋平面图;(3)独立户及非成套住房按地层标明间数、层数整栋调查面积制作房屋平面图(连体房屋层数间数不一致的,分层计算面积制图)。
4、产权人身份调查:收集查验产权人及户籍资料,记录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现场拍照并标注宅基地所在村组、宗地号作为登记依据;现场不能提供的,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凭户主花名册到公安部门查验结果作为登记依据。
5、权属来源调查:收集查验宅基地批准文书或使用权证书、继承或转让文书等权源资料,调查核定房屋建造时间证明等合法证明资料,并现场对户籍身份证资料、权属资料、房屋正面进行拍照,以户为单位建好电子档作为登记依据。
(四)调查步骤:
1、外业调查:
(1)技术单位负责:①准备好《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1∶2000的线化图、地籍子区图、影像图、测绘仪、平板仪(带拍照)及丈量工具;②按2至3人为一组,逐宗开展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堪丈、权籍调查和信息采集;③以户为单位对房屋现状、收集的信息资料和权源资料现场拍照整理归档;④将调查结果录入《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并经在场人当面签字确认,以户和宗地为单位装袋组卷、以组为单位装盒。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开展权籍调查、测量落宗建库。
(2)乡镇、村组负责:①为技术单位提供办公场所和生活条件;②组织带领技术单位拉网式入户开展权籍调查工作,收集权源资料和户信息资料;③召集群众配合宅基地及房屋定界丈量,妥善处理权属纠纷。
2、内业整理:
(1)技术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和技术规程,对外业调查成果及时整理建好工作库,在完成一村的外业调查时,将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表统计汇总交村委会。
(2)村委会将权籍调查汇总成果表张贴公告15天,再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和有异议的情况汇总,签字盖章报乡镇确权登记工作组。
公告期间,村委会对于外出务工人员,应当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并以微信、短信等方式确认,对有异议的要依法处理后再确权登记。
3、数据库建设:技术单位将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上传到登记系统,进入登记颁证程序。
4、检查验收:作业单位负责成果自检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成果质量审查验收。审查主要内容:⑴调查程序是否规范;⑵调查成果是否完整;⑶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⑷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⑸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⑹调查人员填写的权属调查意见是否完整准确;⑺测量人员填写的不动产测量意见是否完整准确;⑻成果是否满足建库要求和登记条件。
四、统一登记颁证
(一)登记程序。按照"县政府统一组织、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统一公告、集中审查登簿、分批缮证颁证"的工作方式,整乡整村统筹推进。
1、登记申请:收集审查不动产登记相关申请资料,由村或组集体在《不动产登记集中申请花名册》(见附件3)上签字盖章集中申请。
2、受理公告:乡镇登记窗口批量受理和初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上传到登记机关,并发布"登记公告"。
3、登记收费:在登记受理后,以村为单位下达"登记花名册",村委会负责按标准统一收交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村委会向农户开具收据,财政向村委会开具收据入账。
根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9〕4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只收取每本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向村民收取权籍测量、权籍调查等其他费用(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4、审查登簿:登记机关组织集中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登簿。
5、缮证颁证:技术单位凭登簿结果统一缮证,乡镇登记窗口以村为单位颁证,由村委会主任在颁证台账上签字领取不动产证书,再发放到不动产权利人。
6、资料归档:乡镇登记窗口按一户一档整理登记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专项档案室,以村组为单位归档。
(二)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花名册、申请人身份和户籍证明及家庭人口身份证号。
2、原登记的产权证书或土地审批手续等权属来源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权籍调查申请审批表》及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面积、建设时间)公示等材料。
4、其他材料:⑴城市规划区内应提供房屋建设符合规划的资料;⑵房屋安全质量合格材料(有村委会审查的房屋安全质量合格意见可免);⑶因房屋产权继承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文书,有多个继承人的还应提供公证文书或经村委会鉴定的继承人之间的约定文书;⑷司法或仲裁取得的,应提供有关法律文书。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严禁拖延时间,严禁抛锚走样,严禁漏户漏栋,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乱收费,严禁违法乱纪。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主动作为,大力宣传发动,争取群众的参与和配合。
(三)压实乡镇和村组责任。乡镇和村组是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的组织实施主体,必须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专班,召开村组干部动员大会,按照政府《工作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村组干部和群众开展调查确权工作,确保全面按时完成任务。
(四)强化部门责任和协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别做好信息采集、经费保障、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共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五)强化督促考核。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贯彻落实并及时督促。各乡镇要紧扣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倒排时间,实行台账式管理。领导小组将加强跟踪调度,定期汇总和通报进展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要进行约谈问责。
附件:1.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权籍调查申请审批表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汇总公示表
3.不动产登记集中申请花名册
4.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1
衡阳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乡(镇) 村 组 (编号: )
一、申请人及户籍情况(资料现场拍照存档)
户主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户口所在地: | 户籍性质 | 城镇□ 农村□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 名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户籍性质 | |||
申请登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
土地所有权单位 | 子区号 | ||||||||||||||||
坐落位置 | 预编号 | ||||||||||||||||
宗地面积 | ㎡ | 取得时间 | 年 月 日 | 所属宅基地第 处 | |||||||||||||
取得依据(资料现场拍照存档) | 土地使用证号 | 登记日期: | |||||||||||||||
批准文书 | 批准日期: | ||||||||||||||||
公告确权、补办手续、买卖、继承等其他来源资料 | |||||||||||||||||
住房 | 间、 层,面积 ㎡ | 结构,竣工日期: | |||||||||||||||
杂房 | 间、 层,面积 ㎡ | 结构,竣工日期: | |||||||||||||||
房屋来源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安置 | 搬迁 | 买卖 | 继承 | ||||||||||
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北至: | ||||||||||||||||
询问笔录:1、申请确权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答:是□ 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答: 共同共有□ 单独所有□; 承 诺:申请人申请确权登记事项权属界址清楚无纠纷,房屋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对填写的 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三、权籍调查表
不动产信息 | 图幅号: | 宗地号: | ||||||||||
单元号: | ||||||||||||
宗地实测面积 | ㎡ | 其中:建筑占地 ㎡,非建筑占地 ㎡ | ||||||||||
占用地类 | 农用地(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其中老宅基地) | 未利用地 | |||||||||
面积(㎡) | (其中: ) | (其中: ) | ||||||||||
共用宗地分摊系数 | 该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 | |||||||||||
其他共用户主姓名: | ||||||||||||
宗地草图(标注边长、邻宗地权利人及示意图):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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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y X y | ||||||||||||
坐标界址点 | ① | ② | ||||||||||
③ | ④ | |||||||||||
⑤ | ⑥ | |||||||||||
⑦ | ⑧ | |||||||||||
相邻关系人双方指界签字: 村组干部或受委托人签字: | ||||||||||||
住房 | 间、 层,面积 ㎡ | 结构,竣工时间: | ||||||||||
杂房 | 间、 层,面积 ㎡ | 结构,竣工时间: | ||||||||||
住房草图(标注边长、层数,正门位置、共墙的共墙人,共用宗地的另附房屋楼盘表): 北
| ||||||||||||
杂房草图(标注边长、层数): 北 |
四、不动产权籍审核
权籍调查记事:1、经测量,宅基地宗地实际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2、宅基地于 年 月取得,房屋属历史现状□新建□改扩建□; 3、有无权属争议(□无 □有);4、合法面积 平方米(来源:历史认定□原产权证书□批准文书□继承□买卖□司法文书□其他□);5、无来源资料疑拟非法占用面积 平方米(新建□改扩建□其他□); 6、按《办法》核定超省定标准面积 平方米。7、其他记事: 调查单位: 调查人: 年 月 日 |
村委会审查呈报意见:1、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是□否□); 2、房地权籍调查是否真实有效(是□否□);3、相邻关系有无争议(无□有□); 4、宅基地和房屋建设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5、是否符合登记主体和一户一宅条件(是□否□);6、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是□否□);7、房屋建设是否竣工使用(是□否□);8、房屋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9、是否同意为该户统一申请登记(是□否□);10、对权源资料不完善等历史问题的呈报意见: 审查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所审核意见:1、审核宅基地登记面积 ㎡,房屋登记面积 ㎡;2、审核宗地超标准不予登记面积 ㎡,不予登记房屋面积 ㎡;3、对权源资料不完善等历史问题的处理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对权源资料不完善等历史问题的审批意见: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汇总公示表
通过工作组实地对 乡(镇) 村 组宅基地及房屋开展权籍调查,现对调查的成果汇总如下,并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以此调查成果确认权属。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序号 | 户主姓名 | 户籍 人数 | 户口所在地 | 不动产单元号 | 宗地实测面积(㎡) | 确权面积 (宅基地/房屋㎡) | 竣工年月 | 权源 来源 | 第几处 | 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3
不动产登记集中申请花名册
乡 (镇) 村 (盖章)
序号 | 户主 | 户籍 人数 | 户口所在地 | 不动产单元号 | 实测宗 地面积 (㎡) | 登记面积 (宅基地/房屋㎡) | 竣工年月 | 来源 | 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4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拟对下列村民宅基地及房屋(见附表)不动产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报送到所在地政务登记窗口。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依法予以登记。
附表:XX乡(镇)XX村XX组村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清单
序号 | 权利人(户主) | 不动产 单元号 | 宗地 面积 (㎡) | 宅基地/房屋登记 面积(㎡) | 房屋竣 工日期 | 来源 | 备 注 |
1 | |||||||
2 | |||||||
3 |
衡阳县XX乡(镇)人民政府
2020年XX月XX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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