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首次登记
服务指南
申请登记前资料准备:(申请主体为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3、地役权合同; (申请人提供原件)
4、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5、政务中心综合验收报告;(来源于县政务中心)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程序:申请:权利人持以上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首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人员审查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初审(必要的进行实地查看),申请人接受窗口人员询问并签字留指纹,出示收费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资料。(5个工作日)
审核:股长复审,副主任审定(2个工作日)
登簿:登簿人员审查、登簿(2个工作日)
缮证:缮证、贴图、审核收费票据,盖章、发证、归档(1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四章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指南承诺时限内)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申请人未按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交或补充完善申请资料的;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权利人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簿记载相冲突的;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7、未依法缴纳土地价款或土地租金和相关税费的;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9、不动产被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但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转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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