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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买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存量房买卖)


申请登记前资料准备(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一、申请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或单位资质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合法转移合同及交易资料,其中,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来源于国土部门的原件】:

三、、金缴纳凭证:4、契税等纳税凭证(来源于税务部门的原件)7、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土地价款(来源于非税局的原件)

四、权籍调查资料:5、房地测量落宗成果报告宗地图、房屋平面图(自主申请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

五、其他资料: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程序申请:申请人凭以上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并对受理资料扫描入库,下达收件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下达不予受理文书,并告知补充完善资料。时限:4个工作日审核:股长复审;副主任审定;2个工作日登簿:综合发证窗口审查登簿;向申请人下达登记交款通知书;时限:1个工作日缮证:综合发证窗口缮证;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领证;


温馨提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四章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指南承诺时限内)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申请人未按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交或补充完善申请资料的;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权利人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簿记载相冲突的;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7、未依法缴纳土地价款或土地租金和相关税费的;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9、不动产被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但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转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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