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 国土业务 >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

 

为适时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情况,以便在出现临灾前兆时,进行临灾预报和预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乡镇国土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本辖区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其相关负责人为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人。

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国土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不同灾种确定监测内容、监测方法,按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监测记录表,及时、认真、完整地记录监测数据,建立监测台账。

三、监测周期按不同时段确定:非汛期简易监测一般为10天或半个月监测1次,雨后增加观测1次。

汛期监测,为每5天监测1次。若发现监测点有异常变化或在暴雨期、暴雨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密观测次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注意级)时,每天监测1次;为四级(橙色,预警级)时,每天监测2次;为五级(红色,警报级)时,加密监测。

四、监测无异常情况,村(居)民委员会监测责任人每周五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报送1次监测数据;乡镇国土资源所每月中旬和月底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报送1次监测数据。

监测发现异常情况下,村(居)民委员会监测责任人及时向乡镇国土资源所上报监测数据,同时可越级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