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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7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评 市州计分办法




湖南省2017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评

市州计分办法

 

按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湘人口领发〔20172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指标(32分)

(一)责任指标完成情况(6分)

1.符合政策生育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3分)。

未完成省下达责任指标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2.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指标完成情况(3分)。

未完成省下达责任指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与去年持平扣0.1分,每高0.1个比点加扣0.1分。

(二)违法生育多孩率(7分)

违法生育多孩率=100%—符合政策生育率。

符合政策生育率=年度出生人口中符合现行生育政策人数/年度出生人数×100%

实行分类考核,针对违法生育控制的不同水平,分别按不同的计分权重,对符合政策生育率水平情况和进步情况计分:在全省平均水平之上的,按7:3,在全省平均水平之下的,按3:7

1.符合政策生育率水平情况。以本年度全省符合政策生育率平均值为基数,按比例分段计分。

2.符合政策生育率进步情况。以符合政策生育率进步幅度为基数,按比例分段计分。

符合政策生育率进步幅度=本年度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上年度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

以上计分按人口规模和难度系数进行加权修正,加权后计分,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分。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3分)

出生人口性别比=年度出生人口中男孩人数/年度出生人口中女孩人数×100

实行分类考核,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不同水平,分别按不同的计分权重,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水平情况和进步情况计分:在全省平均水平之上的,按3:7,在全省平均水平之下的,按7:3

1.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情况。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及以下的,计满分;高于107的,按幅度分段计分。

2.出生人口性别比进步情况。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及以下,或高于107、高出部分比上年度下降幅度达10%及以上的,计满分;高于107、高出部分比上年度下降幅度低于10%的,按幅度分段计分。

2017年度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和湘粤区域共享数据、2014年度至2016年度以来的全员数据等数据,作为修正2017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依据。

出生人口性别比排在全省前3名且高出107部分比上年度下降幅度低于10%的市州,不得评为优秀单位。

(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到位率(6分)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到位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位率×30%+孕产妇产前筛查到位率×40%+高危孕产妇管理到位率×30%

以上指标通过电话调查核实准确情况后,再根据核实准确率修正系统相关指标,以全省平均值为基数,按比例分段计分。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位率。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位率=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40%+实验室室间质评结果合格率×20%+早孕随访率×20%+妊娠结局随访率×20%

其中:

目标人群覆盖率=已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怀孕夫妇人数/本地区计划怀孕夫妇目标人群数×100%

实验室室间质评结果合格率=项目单位参加省级室间质评结果平均合格率。

早孕随访率=早孕随访人数/本地区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100%

妊娠结局随访率=妊娠结局随访人数/本地区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后怀孕人数×100%

实验室室间质评结果合格率来源于省级室间质评结果,其它数据从《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提取。

2.孕产妇产前筛查到位率。

产前筛查综合到位率=孕产妇产前筛查率×60%+产前筛查高危孕妇接受干预诊断率×40%

其中:

孕产妇产前筛查到位率=已接受免费产前筛查孕产妇人数/本地区孕产妇目标人群数×100%

产前筛查高危孕妇接受干预诊断率=已接受干预诊断高危孕产妇人数/本地区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人数×100%

相关数据从《湖南省免费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统计报表》和《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信息平台》提取。

3.高危孕产妇管理到位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到位率=高危孕产妇规范管理人数/本地区高危孕产妇人数×100%

从《湖南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高危孕产妇个案,审查是否规范管理。

(五)扶助政策落实到位率(4分)

扶助政策落实到位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落实率×5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落实到位率×50%

以全省平均值为基数,按比例分段计分。其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落实率=发放标准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的人数/应经济扶助人数×100%

主要考核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手术并发症家庭上年度经济扶助政策落实情况。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落实到位率=已落实奖励人数/应落实奖励人数×100%

随机从《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系统》数据库中抽取发放奖励对象,进行电话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修正。

(六)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到位率(6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到位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反馈率×70%+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率×30%

通过国家PADIS、全员人口监控平台和相关平台提取基础数据,通过平时督查、数据核查和综合调查后,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正后,以全省平均值为基数,按比例分段计分。其中: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反馈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60%+流出人口信息采集准确率×30%+信息反馈率×10%

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率 = 健康教育与宣传到位率×30%+流动人口健康建档率×30%+儿童预防接种到位率×20%+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到位率×20%

二、重要保障措施(40分)

(一)舆论引导(4分)

主要考核计划生育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人口与健康知识的宣传。计划生育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中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等。

1.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1分)。

根据上报系统中党委中心组学习以上计划生育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划档,并按照一档100%,二档80%,三档60%比例进行计分,未学习的计0分。

2.干部群众知晓情况(3分)。

以上计划生育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宣传、健康知识等知晓情况。

干部群众知晓率 = 电话调查已知政策人数/电话调查人数×100%

采用电话调查方式,按比例分段计分。

3.优化村(居、社区)计划生育户外宣传环境。

在工作督查和数据核查中,发现未建立规范的计划生育户外宣传阵地,每例扣0.2分;未及时更新计划生育宣传内容,每例扣0.2分。扣分不超过2分。

(二)机构队伍建设(10分)

1.各级卫生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情况(1分)。

要求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政府一把手担任组长。以同级党委或政府正式下发文件为依据。市州未成立的计0分;所辖县(市、区)成立情况按照比例进行计分。

2.县级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工作融合情况(2分)。

按照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的实施意见》(湘卫办发〔201525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卫函〔2015312号)要求,设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其机构、编制、人员全部落实到位。以县级编办正式下文为依据。未按规定设立的,或已设立机构但未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计0分;按照县级执法机构设置比例情况进行计分。

3.乡镇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融合情况(7分)。

1)明确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

2)明确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职能。

3)乡镇(街道)设立卫生计生专门机构,明确履行辖区内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等工作职能。

在平时督查、数据核查和综合调查中发现未设立以上机构的,每例扣1分;设立但未按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职责的,每项扣0.5分。

(三)计生经费投入(7分)

1.基本支出(2分)。

保证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基本支出不低于同级同档其他部门安排标准;高于或持平的,计满分;低于的,反比例分段计分。

2.计划生育工作(含计生协)经费投入情况(3分)。

2017年度投入与上年度实际投入持平或高于上年度的,计满分;低于上年度的,反比例分段计分。上年度实际投入未按预算到位的,每项扣0.5分。

3.计划生育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2分)。

以省卫生计生委财务直报系统指标文上传时间为基准时间,30日内下达的,视为及时。

12017年本级计生项目经费投入到位情况。重点考核2017年市级财政计划生育两扶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含年内追加)到位情况,确保本级配套资金安排、拨付到位。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到位的计满分;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每项扣0.1分;不完全到位的,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未拨付的,每项扣0.5分。

2)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计划生育资金拨付到位情况。2017年省安排计划生育能力建设补助经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经费和独生女子保健费,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到位的计满分;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每项扣0.1分;标准不到位的,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未拨付的,每项扣0.5分。

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分为止。

(四)绩效考核和落实一票否决4分)

1.绩效考核(2分)。

计划生育(计生协)工作在市州对县市区绩效考核中,参照省级绩效考核方式,设置倒扣分或所占分值达到总分值3%的,计基本分1.6分;所占分值高于总分值3%但低于5%的,在(项目分-基本分)内按比例加分;所占分值低于总分值3%的,在基本分内按比例计分;所占分值达到总分值5%及以上的,计满分。没有纳入绩效考核的,计0分。

2.落实一票否决2分)。

2016年度被评为良好单位及以下的市州,须有被市州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按问责到位的乡镇街道个数占被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个数的比例计分;无被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乡镇街道的,计0分。

被否决乡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须受到问责。问责方式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或限制其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晋职晋级等。

(五)综合治理工作(15分)

市州党委政府计生综治工作综合考评得分=(省级资料评审及核查计算的到位率×70%+委托省直综治部门考核计算的到位率×30%×项目分-个案扣分。

市州综治部门综合考评得分=(省级资料评审及核查计算的到位率×70%+委托县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考核计算的到位率×30%×项目分-个案扣分。

省级资料评审及核查项目综合落实到位率=协同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率×40%+信息共享职责落实到位率×30%+政策兼容职责落实到位率×30%

被委托单位以日常监测、工作督查和平时掌握情况为依据,省直综治部门对本系统14个市州部门和市州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本级14个综治部门按照563比例进行划档;市州各综治部门对本系统县市区部门和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本级综治部门,按照所辖单位个数平均划分为三档(余数按序均分原则)。

1.协同管理。

协同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率=已落实项目/∑应落实项目)×100%

各综治部门协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部门将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和形势教育纳入党校领导干部主体班培训的必修内容;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及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支委会换届推荐和先进基层组织等评选活动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2)宣传部门把中央、省关于计划生育一系列新的决定、政策、法规和计划生育新的形势任务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在文明单位的创建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3)统战部门在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领导班子配备、统一战线各类代表人物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表彰活动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4)公安部门协同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查处两非及其他计划生育案件。

5)民政部门在村(居、社区)委会换届选举中,依法进行计划生育审查;办理收养登记时查验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和鼓励不能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情况。

6)财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

7)人社部门对单位或拟录(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审查,单位、个人表彰或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女职工社会保险、生育保障、产假、平等就业等合法权益。

8)农业部门依法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新农村创建示范活动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9)工商部门加强广告监测,依法查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假冒伪劣避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组织开展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监督,严禁计划内免费药具进入市场销售情况。

11)工商联系统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凡涉及计划生育审查的综治部门,须以正式公函形式报送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并按照规范格式附上相关内容,形式或格式不规范的,每一个案扣0.1分;经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但未落实一票否决的,每一个案扣0.2分。

2.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职责落实到位率=已落实项目/∑应落实项目)×100%

各综治部门信息共享具体职责如下:

1)教育部门在每年331日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上年度新入学的小学在校学生基本数据。

2)公安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迁入户口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新登记上户人口的基本数据。

3)民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新增婚姻登记人员的基本数据。

4)人社部门在每年331日前,向本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名单基本数据。

5)住建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上季度施工单位育龄妇女的名册。

6)工商部门在每月30日前,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本月核发营业执照的已婚育龄妇女基本数据。

由市州综治部门上报的信息共享内容将按所管辖的范围分摊到没有此项职能的区县计算。相关综治部门须按照综治职责以规范格式通报信息,对通报不及时、不完整和不准确的,每一个案扣0.1分。

协同管理和信息共享各项目职责落实情况,根据评审和检查结果划为三~四个档次,按照一档100%、二档70%、三档40%、末档10%和信息匹配准确情况进行加权修正。本年度未开展相关工作、有部门无职能或者无部门的,按照相同级别及范围的该项目的平均到位率进行计算。

3.政策兼容。

政策兼容职责落实到位率=电话调查已落实到位人数/∑电话调查应落实人数)×100%

各综治部门政策兼容具体职责如下:

1)民政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规定,优先给予社会救助,在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时,优先考虑符合入住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2)教育部门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在符合政策且同等条件下分别优先给予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3)农业部门安排涉农扶持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给予优先优惠。

4)移民部门安排结余指标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5)工商联系统(工商联、行业商协会、光彩会等)组织非公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

6)人社部门在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7)住建部门在农村进行危房改造、在城镇安排保障性住房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重点考评相关综治部门制定并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的优惠政策情况,要求有具体的标准和落实到位的名册,未按要求提供名册的,每一个案扣0.1分。未制定优惠政策或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该部门的项目计0分。

民政、教育部门政策兼容应落实人数未达该市州本年度已婚育龄妇女人数0.05%的,政策兼容到位率按90%加权计算。

三、机制建设情况(10分)

(一)预防两非工作机制建设及查处两非典型案件情况(3分)

1.查处两非典型案件情况(3分)。

案件数量和查处质量按照4:6的比例合成计分。

案件数量分基本任务完成数和超额案件查处数两个部分,按照6:4的比例计算,其中,基本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以2016年度县市区人口规模、出生人口性别比考核评估数据进行修正。每个市州基本任务完成数为所辖县市区查处两非典型案件基本任务数之和,超额案件查处数为所辖县市区两非典型案件超额查处数之和。

2.预防两非工作情况。

在平时督查、综合调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要求建立预防两非机制并开展工作的,予以0.1-1分的个案扣分。

(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机制建设情况(2分)

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就医养老保障等方面。

根据市州制定相关政策的权威性、操作性、兼容性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档,并按照一档100%,二档80%,三档60%,四档40%比例进行计分,未按要求建立的计0分。

(三)村(居)民自治机制建设情况(2分)

考核村务公开情况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点创建活动情况。在工作督查、数据核查和综合调查中,发现群众自治工作中未落实村务公开,如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等未公开的,或未按要求开展计划生育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每项扣0.3分。

(四)推广计划生育征信机制和诚信计生机制情况(3分)

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推广征信机制或诚信计生机制。重点考核统一部署、机制建立、保障措施和执行、督查等情况,根据以上情况进行划档,按照一档100%,二档80%,三档60%,四档40%比例进行计分;未推广的,计0分。

四、信息化应用与数据质量(18分)

(一)全员人口信息质量及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情况(10分)。

1.全员人口数据上报准确情况(4分)。

全员人口数据关键项目准确率=数据完整率×30%+数据逻辑准确率×30%+五岁及以上人口身份证信息完整率×40%

全员人口数据关键项目准确率按比例分段计分。

全员人口数据关键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地、现居地、婚姻、联系电话、妊娠、生育、避孕、流动等信息,要求信息真实、无缺项、无逻辑差错。

根据全员人口数据库与公民信息网、医疗机构出生信息、奖励扶助等外部数据身份证信息比对情况,并结合抽取一定关键项目和人员管理信息进行调查准确情况,加权评估以上项目的完整准确性。

2.业务数据上报综合及时情况(2分)。

业务数据上报综合及时率=2016101日以来出生上报及时率×40%+妊娠上报及时率×40%+避孕节育措施上报及时率×20%

业务数据上报综合及时率按比例分段计分。

婴儿出生后60天以内、怀孕后180天以内、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后30天以内上报的,视为上报及时。

3.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报准确情况(2分)。

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报准确率=(电话调查已落实措施人数/电话调查措施落实总人数)×100%

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报准确率按比例计分。

从全员人口数据库按人口规模提取2017年度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名单(包括上环、结扎和药具。基层应在全员人口数据中填写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调查进行核实。

4.联系电话采集准确情况(2分)。

联系电话采集准确率=(电话调查人数-空号人数-重复号数-非本人回答人数)/电话调查人数×100%

联系电话采集准确率按比例分段计分。

调查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综治部门政策优惠)、产前筛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高危孕产妇管理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准确情况等项目的联系电话采集准确情况。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信息准确及时情况(2分)。

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率=立案率×40%+征收金额准确率×50%+结案率×10%

主要考核违法生育多孩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通过第三方调查、日常监控、举报调查和社会抚养费征缴系统、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数据。

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率按比例分段计分。

1)立案率=已完成立案审批的案件数/应立案人数×100%。应立案人数指2014101日以来上报(上报后1个月内须立案)和应纳入而未纳入管理的违法生育多孩人数。当事人双方分别做出立案审批的只计算一次,空挂户、流入人口违法生育多孩的不计算立案率。

2)征收金额准确率=∑(调查核定已征金额/系统显示已征金额×100%/调查人数。主要考核征收决定书中征收金额的准确情况。

3)结案率=已结案个案数/应结案个案数×100%。应结案个案数指2014101日后违法生育多孩且已在征缴平台上报出生、下达处罚决定书且进入征收程序的个案数;已结案个案数是指已征收到位且正式结案的个案数。

(三)产前筛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准确、及时情况(3分)。

考核分娩信息上报情况以及免费产前筛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报送准确、及时情况。

根据上报信息准确率和及时率,按比例分段计分。

(四)网格化、村直报应用情况(3分)。

包括城市区人口网格化管理和非城市区村级信息直报。

城市区人口网络化管理,根据城区人口规模和人房、人业、人户三关联比例情况,进行加权计分。非城市区村直报,根据村(社区)级单位直报数据情况进行计分,其中直接引用妇幼系统的生育、怀孕信息和其他实时通数据的,视为村(社区)直报数据。

数据核查中发现本年度出生政策内错漏报的,每例扣0.25分;政策内虚报、政策外一孩、二孩漏报和性别错报,每例扣0.5分;政策外多孩漏报,每例扣1分;是流动人口出生的,由现居地和户籍地按管理责任承担比例扣分。上年度出生的错漏虚报按以上标准的50%扣分,考核期外5年内出生的按25%扣分。本项扣分最多扣5分。

五、个案考核项目

1.违法行政、违法违规执业、妇幼健康服务不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不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不作为等行为,参照《湖南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日常监督考核办法》(湘人口领办发〔20173号)的规定,按个案酌情予以0.1~0.5分扣分。

2.负面舆情应对不力。对网络、媒体报道的负面舆情未及时应对、报告以及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个案,每例扣0.1分,受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或行评问政的每例扣0.5分。

3.在平时督查、数据核查和综合调查中,发现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未按要求落实经济扶助或新纳入农村奖扶三类目标人群、新增两扶对象确认不准确的个案,按每人(次)扣0.1分;发现孕产妇评审不及时、不规范,每例扣0.2分;发现新生儿筛查阳性召回不到位以及出生缺陷监测、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个案管理不规范,每例扣0.1分。

4.出现恶性案件、干扰考核评估、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每例扣发生单位所在市州0.1~0.6分;但两非案件查处的本年度办理虚假案件被查实的,每例扣1分;上年度办理虚假案件被查实的,每例扣0.5分。上年度已上报但未处理到位的两非典型案件,本年度仍未处理到位的,每例扣0.04分。

5.在跨市州计划生育审查中,全员未录入违法生育,但本地审查发现违法生育,坚持一票否决并落实到位的个案,每例加0.2分;有两非入刑案件的,每例加0.2分。

3项倒扣分,每项不超过3分,第4项不超过5分,第5项加分不超过2分。

六、市州考核注意事项

1.市州考核县级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必须进行分类考核,且按人口规模予以适当修正;两非典型案件计分应按照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予以适当修正。

2.对抽取一定样本核实报表数据的考核指标,应以样本调查数据修正报表数据,并根据样本规模适当予以修正。

3.市州可以根据需要考核过程性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如县乡卫生计生机构工作融合和基础性工作,乡村计划生育人员配备、待遇及阵地建设等。鼓励县级进行工作创新,并给予适当加分。

4.不得违反现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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