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衡阳县财政局
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县审计局
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精神,确保全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2014年10月14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县财政核拨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家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以下同)奖励金,由政府筹资。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归集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并按单位设立明细账目,年终结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2014年1月至12月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从2015年1月起,其奖励金由县财政从核拨给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经费中扣除,统一划拨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同退休费按月发放。
五、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2014年1月起,由县人口计生局委托代理机构,于每年的第四个季度统一打卡发放到位。
六、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汇总奖励对象,每年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县财政局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年审。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人口计生局通报。
八、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监督管理。要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贪污、拖欠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O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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