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县人口计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
第一条 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工作,在全省从一类降为二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对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全体人员不得享受年度奖励工资。
第二条 年度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省“黄牌警告”的,单位不评先评优,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人给予停职检查,单位全体人员不得享受年度奖励工资。
第三条 年度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省“重点管理”的,对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单位不评先评优,主要负责人和涉及的分管负责人给予免职,其他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人给予降职使用,单位全体人员不得享受年度奖励工资。
第二章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条 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冬春两个季度“三查四术”结帐考核均在全县排名末位的。
2、 “四术”虚报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
3、人口2万以上的乡镇连续二个月未落实10例及以上长效节育措施的。
4、平台数据质量月度测评年内2次排名全县末名的
5、计生服务所不依法执业、不按计划生育节育技术常规操作或服务所资料不规范的。
6、违反相关规定操作,出现期内人口出生漏报、错报等重大数据失误的。
7、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擅自制定和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乱结案被省市县督办通报的。 。
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于50%,或截留、挪用、侵吞、私分社会抚养费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或在妊娠期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连续两个季度未将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解县财政的。
9、对省市县交办的重要举报案件,未按要求调查处理到位并上报的,或者不配合上级查办案件的。
10、在市县考核评估中,被降类但不够“重点管理”或“一票否决”条件的。
第五条 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免职,分管负责人给予停职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四术” 虚报比例在30%以上的。
2、工作严重滞后,年内被市、县2次黄牌警告的。
3、在省市县抽样调查、专项督查或解剖调查中,样本点期内出生错、漏、虚报总数占该样本点总人口数2‰、社区总人口数0.5‰以上的。
4、违法生育控制不力,年度考核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70%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法行政或违反技术常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被市或县重点管理的。
第六条 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免职,分管负责人给予降职使用,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1、在省市检查中,样本点符合政策生育率比报表下降5个以上百分点。
2、干扰调查环境被省通报批评,或在全省年度定性定量考核评估中出现重大问题,严重影响全县考核成绩的。
3、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法行政或违反技术常规操作,导致发生恶性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责任期内,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出现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或直属单位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多生育子女(含非法带养)的。
5、上年度考核被重点管理,当年考核拟重点管理的。
第三章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
第七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台帐资料不健全、优惠政策未落实、相关信息未按要求通报的。
2、年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
3、对法定职责和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管理或信息通报到位率低于70%的。
4、调整或出台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时,未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政策措施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不兼容,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影响的。
5、在省市督查考核中,出现问题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免职,分管负责人给予降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1、在省市督查考核中,出现重大问题严重影响全县考核成绩的。
2、责任期内,单位本级出现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或直属单位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多生育子女(含非法带养)的。
第四章 法人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合格的。
2、对单位本级或下属单位职工违法生育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
3、新农点的计划生育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
4、对出租房、门面、家属楼栋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造成违法生育的。
第十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免职,分管负责人给予降职使用,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1、责任期内,单位本级出现违法多生育子女(含非法带养)的,或直属单位中有两个及以上违法多生育子女(含非法带养)的。
2、在省市督查考核中,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全县考核成绩的。
第五章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村(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连续两个月未报表的。
2、应落实避孕措施拖欠任务占总人口10‰及以上,连续两个季度未落实一例长效节育措施的。
3、村干部直系亲属当年违法多生育子女(含非法带养),在社会影响较坏的。
4、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5、有人口出生,连续两个季度未上报人口出生的。
第十二条 村(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依法罢免。
1、年内出现违法生育人数占总人口比超过5‰的。
2、在省市县抽样调查、专项督查或解剖调查中,样本点期内出生错、漏、虚报总数占该样本点总人口数2‰、社区总人口数0.5‰以上的。
3、出现计划生育窝案被举报到上级并查实,在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4、村干部当年违法多生育子女的。
5、村干部违规收取或截留、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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