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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药饮片采购行为的通知(蒸卫字〔2014〕25号)

蒸卫字〔201425

 

关于规范中药饮片采购行为的通知

 

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医疗单位的中药饮片采购行为规范如下,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一、医疗单位的中药饮片必须从县卫生局定点的具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见附件1,定点时间暂定壹年),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购中药饮片,严禁将本地产中药材作为中药饮片调剂使用。

二、医疗单位采购中药饮片,要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书”(按年续签),并将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所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存档备案。(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供货企业红印章)

三、医疗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饮片质量验收,严把饮片质量关,并建立验收记录,逐一登记饮片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质量状况及数量等内容。散装、无厂牌标签的和验收不合格的中药饮片不得入库和调剂使用。

四、供货单位开具中药饮片发票的名称应与供货单位的名称相符,医疗单位必须将货款全部汇转到供货企业的基本帐户,严禁进行现金交易和将货款汇转到私人帐户。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采购中药饮片的医疗单位,县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附件:衡阳县卫生局中药饮片定点供应企业名单

蒸卫字〔2014〕25号-附件-衡阳县卫生局中药饮片定点供应企业名单.xls

 

 

                                衡阳县卫生局

2014年4月15

10001_20140605163422676_蒸卫字〔2014〕25号-附件-衡阳县卫生局中药饮片定点供应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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