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卫字〔2014〕35号
关于印发《衡阳县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煎药室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衡阳县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煎药室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4日
衡阳县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煎药室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
为增强我县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目标承诺书》等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煎药室建设达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和全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中医药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明确重点,狠抓落实,开创我县中医药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全县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工作从2014年4月份开始,到2015年6月底全面完成。其中到2014年底全县90%以上乡镇卫生院、2015年底95%以上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煎药室建设达标。中医科室达到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中医药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切实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使乡镇卫生院都能提供安全、有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一)动员阶段(2014年4—6月)
组织各乡镇卫生院有关负责人员学习相关《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及《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建设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4年7—12月)
乡镇卫生院对照上述标准规范进行中医科、煎药室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5年1—6月)
县局组织专家到乡镇卫生院现场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领导,县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谭爱平同志任组长,彭诗文、龙美咸同志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肖宏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中医科建设专家指导小组,由彭诗文同志任组长,宋原敏、邓桂兰、尹东林、莫崇贵、王健、邓君林、唐国华、马健为专家组成员。
(二)认真组织,规范建设
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由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负责组织实施;要组织学习认真研究《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和《医疗机构煎药室管理规范》和《基层中医药目标承诺书》,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可行方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三)加强督导,确保质量
县卫生局将组织专家指导组对建设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稳步推进中医科建设工作,动态掌握全县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的总体进展。
五、经费补助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煎药室建设按申报一个、建设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奖励一个原则进行规范化建设,县卫生局按1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支持到相关单位。
附件:1、《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
2、《医疗机构煎药室管理规范》
附件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国中医药发 [2010]3号
一、科室设置
(一)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
(三)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人员
(一)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科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附件2: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国中医药发〔2009〕6号)
一、科室设置
(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
(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二、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
(二)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三)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三、医疗用房
(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及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附件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国中医药发〔200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设备要求
第三条 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第四条 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第五条 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设施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六条 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第七条 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
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
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八条 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 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第十一条 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第四章 煎药方法
第十二条 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
第十三条 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第十四条 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第十五条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药应当煮沸10-15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六)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第十六条 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第十七条 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第十八条 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
第十九条 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煎出的药液量应当与方剂的剂量相符,分装剂量应当均匀。
第二十条 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
第五章 煎药管理
第二十一条煎药室应当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药剂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煎药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剂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工作制度、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张挂在煎药室的适宜位置,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每方(剂)煎药应当有一份反映煎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记录。记录应保持整洁,内容真实、数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急煎药物应在2小时内完成,要建立中药急煎制度并规范急煎记录。
第二十五条 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GB14930.1)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的盛药器具原则上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对重复使用的盛药器具应当加强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加强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药剂科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7年印发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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