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卫字〔2014〕29号
关于印发《衡阳县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衡阳县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县卫生局
2014年4月15日
衡阳县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14〕2号)和《衡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卫发〔2014〕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巩固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自2014年起,利用4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创建一批建设规模适当、服务功能适度、队伍建设适宜、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费用低廉、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对象满意、医务人员积极性高的示范乡镇卫生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乡镇卫生院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推动乡镇卫生院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农民群众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创建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乡镇卫生院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创建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创建活动,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推动乡镇卫生院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运行新机制。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活动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示范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导向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广泛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主动性,按管理层级分级负责,按年度分步实施。创建活动由各乡镇卫生院申报,县卫生局初评并向市卫生局推荐,市卫生局报省卫生厅考核评估。
三、创建标准要求
(一)基本标准。指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
(二)创建标准。指经审核达到基本标准后,乡镇卫生院在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中所要达到的要求,包含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合作医疗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综合管理等5个方面,总分为1000分。在创建评价中总分达到850分为合格;低于850分以下为不合格,需通过一年的内部规范性管理后方可再次申请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验收(见附件2)。
(三)一票否决。指在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过程中,出现有所列行为(问题)之一的,一律取消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资格,需整改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创建工作(见附件1)。
四、创建活动总体安排
(一)成立创建组织机构和专家评估机构
1、县卫生局成立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医政股,由医政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方案的制定和活动的总体部署,做好申报工作工作。
2、成立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专家组,由分管医政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医政股长任副组长,相关专家为成员,负责示范性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评估验收,完成县级评估结论。
(二)积极申报。2014年4月启动全县示范性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各乡镇卫生院积极做好申报创建工作。本创建活动4年为一周期,分年度实施。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所占比例不超过20%,2014年全县至少申报3所县级示范乡镇卫生院,从中评选出2所推荐为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经市卫生局评估验收后推荐1所申报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2015年起,每年申报3-5所卫生院为县级示范乡镇卫生院,从中申报2-3所为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由市局申报1-2所为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
(三)分级负责。县卫生局负责全县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总体部署,组织专家组对己申报对象进行督查指导、考核评估、社会公示、授牌确认、推荐申报;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活动方案和湖南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和考核办法(见附件2),创造条件,积极申报。
(四)创建步骤。各乡镇卫生院根据示范乡镇卫生院基本条件要求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填写《湖南省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申报表》(见附件3),于每年4月底前向县局提出申请;县局根据申报情况,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核,评估合格后,下文确认和授牌,同时填写《申请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推荐表》(见附件4),向市卫生局推荐;市卫生局根据推荐情况,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合格后,下文确认和授牌,同时填写《申请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推荐表》(见附件5),向省厅推荐。省卫生厅根据市州卫生局的推荐情况,于每年的11月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公示,确定为全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并下文确认和授牌。评估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一年后,按流程重新申报。
(五)具体要求。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申报单位要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对照《湖南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与考核办法》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于4月25日前将本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实施方案及《湖南省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申报表》报县卫生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湖南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与一票否决事项
2. 湖南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与考核办法
3. 湖南省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申报表
4. 申请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推荐表
5. 申请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推荐表
附件1:
湖南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与一票否决事项
一、基本标准
(一)一般乡镇卫生院
1.整体布局。一般乡镇卫生院单独成院,设有独立分区的门诊部、住院部、公卫办、行政办公区。职工住宿区与工作区分开。功能分区合理,符合院内感染控制基本要求。
2.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
门诊部:设有急诊(抢救)室、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传染病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内设单独的中药柜)。
住院部:设有护理单元1-2个、床位20-99张,能收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外科外伤患者住院治疗。
公卫办:设有健教室、免疫接种室、儿保室、妇保室、健康档案室。
行政办公区:设有业务管理科室、财务室、行政办公室、学习会议示教室、信息统计室。
(2)医技科室:设有化验室、X光室、心电B超室。
3.人员配备。全院职工人数按辖区内服务人口1-1.5‰配备,其中:
(1)卫技人员不得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其中配备有中医药技术人员。
(2)从事公卫工作的人员不得低于辖区服务人口的3-5人/万,最低不能少于4人,或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20%。
(3)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和1名以上主治医师。
(4)护理人员按每床0.2—0.3人配备,或占卫技人员总数的20%~30%。
4.房屋面积要求
(1)住院部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门诊部建筑面积每科室(包括临床与医技)不少于10平方米。
(3)公卫办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 设备配备
有与开展临床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6.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装订成册
7. 已按要求开始相关医改工作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有序推进并指导、监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3)启用“湖南省农村卫生信息系统软件”,与新农合系统做好软件接口,利用卫生信息化开展各项工作服务和管理。
(4)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等基层综合配套改革。
(二)中心乡镇卫生院
1.整体布局。乡镇卫生院单独成院,设有独立分区的门诊部、住院部、公卫办、行政办公区。职工住宿区与工作区分开。功能分区合理,符合院内感染控制基本要求。
2.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
门诊部: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传染病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中、西医药房应分区)。
住院部:设有护理单元2-4个、床位40-150张。能收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一般疑难病住院治疗,开展常见急、危重病人抢救。
公卫办:设有健教室、免疫接种室、儿保室、妇保室、健康档案室。
行政办公区:设有业务管理科室、财务室、行政办公室、学习会议示教室、信息统计室。
(2)医技科室:设有化验室、X光室、B超室、心电图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3.人员配备
全院职工人数按辖区内服务人口1.2-1.6‰配备(辐射服务乡镇人口按30%计算),其中:
(1)卫技人员不得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其中配有中医药技术人员。
(2)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不得低于辖区服务人口的3-5人/万,或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20%。
(3)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2名主治医师和1名副主任医师。
(4)护理人员按每床0.2~0.3人配备,或占卫技人员总数的20%~30%。
4.房屋面积要求
(1)住院部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门诊部建筑面积每科室(包括临床与医技)不少于10平方米。
(3)公卫办不少于300平方米。
5.设备配备
有与开展临床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6.已经成为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
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装订成册。
8.已按要求开展相关医改工作。
(1)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2)启用“湖南省农村卫生信息系统软件”,与新农合系统做好接口,利用卫生信息化开展各项工作服务和管理。
(3)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有序推进并指导、监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一票否决事项
在申请创建前一年内,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取消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资格。
(一)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或新农合基金。
(二)出现二级以上乡镇卫生院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或其他违纪违法事件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三)出现甲类传染病二代病例。
(四)乡镇卫生院或其科室出现租赁、承包、变卖的。
(五)被省级以上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或现象。
附件3:
湖南省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申报表
乡镇卫生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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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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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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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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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院 基
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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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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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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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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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湖南省创建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推荐表
县(市、区)名称:
乡镇卫生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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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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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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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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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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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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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基本标准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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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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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推
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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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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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湖南省创建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推荐表
市州名称:
乡镇卫生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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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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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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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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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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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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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基本标准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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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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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建标准考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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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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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推 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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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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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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