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卫字〔2014〕20号
关于转发《国卫办发〔2013〕49号文件加强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的
通 知
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湘卫办发〔2014〕2号文件和衡卫发〔2014〕34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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