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卫字〔2014〕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以下简称《保健手册》)使用流程,加强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质量,降低孕产妇及婴幼儿死亡率。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的通知》(湘卫妇社处函【2009】6号)及《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湘卫妇社处函【2011】3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手册》的发放
(一)发放程序
1、各单位对确诊的早孕孕妇,应书面告知在孕13周前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怀孕后检查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同时领取保健手册回执三联单(见附件)。
2、发放单位负责孕产期保健的医务人员认真填写初诊检查各项内容,孕产妇保健手册回执三联单由乡镇的妇幼专干统一发放和保管,对孕产妇保健手册按乡镇编号,同时将手册号及建册情况登记到孕产妇保健管理登记册。
3、在发放《保健手册》时,均应告知当事人认真阅读、妥善保管、并按照手册上要求及时到医疗保健单位接受孕期保健及产后保健。
(二)发放机构
乡镇卫生院
(三)发放对象
1、户口在本辖区的孕产妇;
2、户口不在本辖区,男方户口在本辖区的孕产妇;
3、双方户口均不在本辖区,但在辖区居住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孕产妇。
二、《保健手册》的使用
1、《保健手册》由孕妇自行保管,每次产检时必须携带,妇产科医生须凭《保健手册》为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并逐项如实填写。住院分娩时须将《保健手册》交给管床医生填写分娩记录;出院时将《保健手册》交给产妇,产妇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回执第三联相应助产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凭《保健手册》第三联到县妇幼保健院换取《出生医学证明》。
2、进行产前检查时,各医疗保健单位医务人员要认真填写检查内容,确保字迹清楚,不漏项、缺项。
3、《保健手册》是孕产妇健康情况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存,如果不慎丢失或损坏,及时到原建册机构补办。
三、《保健手册》的回收
进行产后访视的医务人员填写访视各项记录并同时回收手册,《保健手册》统一交给发放乡镇的妇幼专干存档保管,保管期限2年。
凡符合条件开展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健手册》运转程序,防止运转脱节,各种资料应当记录完整,保证孕产妇保健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回执
衡阳县卫生局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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