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欧小平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蒸卫字〔2014〕37号
欧小平,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衡阳县演陂镇西岭村人,中专文化,工人。1992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衡阳县演陂镇卫生院中药士。
欧小平于2013年4月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依法判决欧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欧小平开除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衡阳县卫生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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