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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刘美英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蒸卫纪字〔2014〕1号)

蒸卫字〔2014〕1

关于给予刘美英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刘美英,女,汉族,1962年12月出生,衡阳县西渡镇人,中专文化,护师。1980年10月毕业于衡阳市卫校护理专业,1980年10月在衡南县泉溪区医院参加工作,2012年1月至今任衡阳县西渡镇卫生院豪塘分院护士长,并兼管农合城镇医保结账工作。

经查,2013年4月21日,刘美英明知同事曾某某冒名顶替病人杨某某参与国家医保报销,不制止,不汇报,反而协助他人套取国家医保资金1523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组织调查期间,刘美英认错态度较好。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美英行政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衡阳县卫生局

                        2014年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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