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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县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蒸卫字〔2014〕50号)

 

关于印发《衡阳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助产医疗机构

现将《衡阳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卫生局

                                    2014年1124


衡阳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及产前筛查工作管理,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筛查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衡阳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及《湖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增项工作与信息化系统实施方案》,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二、筛查机构与筛查对象

全县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按规定和要求做好遗传代谢性疾病的筛查工作。

三、筛查项目

结合我实际情况,确定开展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项目为:

1、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

2、苯丙酮尿症(PKU)

3、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

4、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

四种疾病(以下简称“四病”),后两种疾病为新增筛查项目。

四、信息化管理

2014年,省厅启动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化平台建设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相关信息录入筛查管理信息系统。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确诊和随访程序

(一)告知。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对新生儿实施疾病筛查前,采血单位应当发放统一印制的《衡阳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有关规定、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费用及治疗补助办法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经其知情、理解、同意,在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对新生儿进行血样标本的采集。

(二)采血。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新生儿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按照《衡阳市新生儿“四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采血(使用市新生儿筛查中心统一发放的带有信息条码的采血卡片),做好登记及信息录入,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县妇幼保健,再由县妇幼保健派专人送至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筛查中心)集中进行检测。

(三)追踪随访。各助产机构协助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因联系方式有误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搞好随访工作。拒绝随访者,追踪随访机构应当注明原因,做好登记备案。

六、组织管理

为加强本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县卫生局成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国生

副组长:贺瑜玲  欧阳朝晖

    成  员:毛月娥  彭美玲  彭丽华  黎亚平  彭良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妇幼保健院,彭良桔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日常管理工作。

七、职责分工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妇幼保健院

1负责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日常事务管理,拟定完善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负责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健康宣传教育和相关筛查资料的发放

3确保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和信息录入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

4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要求验收血片,将验收合格血片登记、整理后每周一次与市新筛中心进行交接,对验收不合格的血片及时通知采血单位重新采集及补充相关信息。

5负责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每季度核查全县各采血单位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和检测费,经核对无误后,收取筛查款并向筛查中心付款。

6负责追踪全县筛查结果可疑阳性婴儿。对可疑阳性病例,在接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通知后分别通知采血单位和新生儿监护人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复查,并记录备案;协助做好患儿的治疗和随访工作。

各助产机构

1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健康宣传教育,将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费用及治疗补助办法等情况进行明确公示并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具体负责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样标本的采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标本采集;严格按照《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的规定,完整的填写采血卡片及信息录入、采血、标本质量检查和保存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标本递送到县妇幼保健院,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或不合格标本退回需要重新采血者,应当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协助追踪随访,使可疑阳性新生儿在最短时间内得以确诊和干预。

2助产机构及采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省市县新筛中心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质量检查,采血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3负责做好采血卡片的登记,将信息录入筛查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0年。

4负责告知患儿家属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网络查询方法。

5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标准收取筛查费用。

八、认真执行物价政策,严格收费管理

依照《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我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苯丙酮尿症(促甲状腺素和苯丙氨酸检测)50元/次,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17α羟孕酮检测H-250310033)60元/次,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检测H-250202017)10元/次,四项检查收费合计120元/次?人。

九、筛查经费分配原则

(一)筛查费由采血单位统一收取,按120元/次?人,其中24元作为采血单位劳务费用(含成本和管理费用),96元交市新筛中心。

(二)县妇幼保健按季度将新筛检测、管理、治疗费用(96元/人次)上交市新筛中心。

                                    衡阳县卫生局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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