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县人民医院等13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机构新开展临床用血业务进行用血前评审的通知》(衡卫发〔2013〕166号)和《关于责成衡阳县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输血工作进行整改的通知》(衡卫督查〔2014〕20号)的要求,我局对辖区内开展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整改和评审,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同意县人民医院等13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请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附:衡阳县开展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名单
衡阳县卫生局
2015年元月25日
附件:
衡阳县开展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名单
衡阳县人民医院 衡阳县中医医院,
衡阳县妇幼保健院 衡阳县第二人民医院,
洪市镇中心卫生院 西渡镇中心卫生院,
集兵镇中心卫生院 井头镇中心卫生院,
演陂镇中心卫生院 金兰镇中心卫生院,
金溪镇中心卫生院 界牌镇中心卫生院,
台源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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