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卫生局 衡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衡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衡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县卫生局 衡阳县财政局
2015年3月6日
衡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文件精神,根据原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11〕13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指南》(湘卫农卫发〔2012〕8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内全面实施国家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规范化电子档案建档率达80%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免费向全县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坚持统筹发展,努力缩小人群之间的服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优先在重点人群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坚持合理整合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健康效益。
(五)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三、项目内容
全县统一实施11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即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居民和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2015年,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80%以上,健康档案动态管理率达到60%以上。
(二)健康教育。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为重点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9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乡镇卫生院不少于12次,村卫生室不少于6次。健康教育活动应有照片、签名册等原始资料备查。2015年,《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宣传普及率达到70%,居民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达到70%。
(三)预防接种。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含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麻疹疫苗)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同时,组织对适龄儿童开展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活动,接种率达到活动方案要求。
(四)儿童健康管理。为0-6岁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及健康问题处理。新生儿健康管理至少2次,婴幼儿健康管理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2015年,0~6岁儿童健康档案建档率、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均达到9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及早掌握孕情,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实验室检查、宣传告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到2015年,全县早孕建册率达到70%,孕妇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2015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健康体检表完整率达到90%以上。
(七)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对高血压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5年,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5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50%以上;高血压病患者管理人群高血压控制率达到40%以上。
对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5年,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5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50%以上;糖尿病患者管理人群糖尿病控制率达到30%以上。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居民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按要求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或协助处置。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报告准确率、重点监测传染病个案调查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率均达到100%。
(十)中医药健康管理。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各乡镇要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36个月儿童,开展中医调养服务。2015年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及时发现、报告食品安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等信息,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咨询指导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开展学校卫生服务。食品安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监督协管等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四、服务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其服务流程与服务要求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五、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局职责。县卫生局是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并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对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定期向上级卫生、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二)县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按照湘财社〔2010〕24号和湘财社〔2011〕21号文件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规定的配套标准足额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会同县卫生局在绩效考核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经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乡镇卫生院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制订全乡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管理方案,将任务合理分解到村卫生室,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监督、指导其完成职责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村卫生室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完成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年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指南》(湘卫农卫发〔2012〕8号)文件要求,搞好任务分解,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重点工作内容,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内容,全面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监测、监督检查,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县卫生局的要求,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经费分配比例将另行发文。各乡镇要制定对村卫生室的考核管理方案,根据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通过考核成绩发放相应的服务补助。
(二)明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支出,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它开支。
七、绩效考核
(一)建立考核制度。按照《衡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要求组织考核工作。重点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履行职能、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工作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
(二)实行综合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综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居民和医务人员满意程度等方面。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考核和财政补助经费挂钩,同时作为工作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绩效考核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八、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到人。
(二)强化督导检查。要定期组织检查督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三)开展技术培训。要逐级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专项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经费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附件:
1、衡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2、衡阳县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附件1:
衡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11〕13号)、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指南》(湘卫农卫发〔2012〕8号)和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衡卫发〔2012〕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督促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县局对各乡镇进行考核,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二)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局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考核对象
全县范围内按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四、考核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居民和卫生技术人员满意程度四个方面,考核总分100分。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工作由卫生局牵头,财政局共同参与,组织疾控、妇幼等专业人员实施逐级考核。县级考核组负责对各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并负责对村卫生室考核结果的抽查;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的考核。
(二)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现场考察、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满意度考评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全年考核分半年和年终二次进行,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
六、考核结果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四档: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且业务考核分项在65分以上的为优秀,70-85分(不含85分)且业务考核分项在55分以上的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经费补助
1、优秀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奖励经费。
2、合格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
3、基本合格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90%。
4、不合格单位补助经费=上级标准补助×80%。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迅速进行整改,一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经费补助。
本考核办法实施后,衡阳县卫生局印发的《衡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蒸卫字〔2012〕8号)废止。
10001_20150323171431234_蒸卫字〔2015〕4号-衡阳县2015公共卫生考核实施方案(1).doc,07b6c061-e660-4b6d-9843-2157f7e0a95926135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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