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衡阳市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衡纪发[2012]24号)、《衡阳县2014年集中清理“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蒸纪通[2014]8号)、《衡阳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蒸办通[2014]10号)、《衡阳县规范卫生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蒸政办发[2014]49号)文件精神,我局开展了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经审定,集兵镇中心卫生院刘新花和洪市镇中心卫生院万亚玲、颜军3位同志擅自离岗或停薪留职逾期不归,所在单位发出书面返岗通知并多次电话通知其返岗,而刘新花、颜军、万亚玲3位同志一直不回单位上班。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所在单位研究呈报,县卫生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刘新花、颜军、万亚玲三位同志予以解聘,注销编制,终止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衡阳县卫生局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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