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衡阳县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县卫生局
2015年6月2日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201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指导意见》(湘卫办发〔2014〕4号)和《衡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蒸卫字[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经费分配方案。
一、资金来源
预计2015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40元,按116.96万人口计算,我县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共4678.4万元。
二、分配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全年分二次通过考核(考核办法见蒸卫字[2015]4号文件)进行发放,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村卫生室由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
(一)预防接种经费:按3.0元/人的标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提取350万元,用于全县预防接种工作,通过考核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发放。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提取60万元,用于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根据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处置和开支情况,合理安排。
(三)优秀单位奖励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提取120万元奖励基金,用于优秀单位的奖励。按照《衡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凡考核分数达到85分以上且业务分数达65分以上的优秀单位全部进行奖励,考核结果分值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按获奖单位本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拨款总额8%和7%进行奖励,第三名及以后符合奖励标准的单位则按获奖单位本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拨款总额6%进行奖励,奖励经费按半年和年终二次考核分别计算,年终一次性发放。获奖单位可以拿出40%经费用于个人奖励,但必须事先报县卫生局审批。
以上三项经费据实从次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乡村医生劳务补助:从事村级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和防保员劳务补助标准,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指南》(湘卫农卫发〔2012〕8号)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湘卫办发〔2015〕10号)文件,由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平均30%的工作量,制订管理方案,通过考核发放相应的劳务补助。半年的劳务补助,可按当年补助标准的50%进行预拨。剩余的50%劳务补助,则根据考核结果在年终进行发放。各乡镇卫生院在收到县卫生局的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分半年和全年两次发放给从事村级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和防保员。
(五)乡镇卫生院补助:以上四项支出剩余经费,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补助。其半年经费在6月30日前,根据上一年底各乡镇的常住人口数,按上级半年预拨经额全部进行预拨;余下的年终经费,在12月30日前,结合年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对不及时、足额或未通过考核拨付给乡村医生和防保员劳务补助的,将扣减乡镇年度总金额3%用于直接支付乡村医生被克扣补助和奖励优秀乡村医生或防保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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