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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卫计发〔2016〕12号--关于明确乡镇卫生院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乡镇计生办:

根据省卫计委、省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的实施意见》(湘卫办发〔2015〕25号)和中共衡阳县委、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蒸发〔2015〕10号文件)精神,原乡镇计生服务所与乡镇卫生院职能整合,乡镇卫生院履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相关职能。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由乡镇卫生院及县属医疗卫生单位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要从讲政治、讲政策、讲大局的高度,必须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服务职能。 

二、从 2016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包括上环、取环、皮埋、流产、引产、输卵(精)管结扎手术,统一由乡镇卫生院和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施行,原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不再施行节育手术。

三、育龄夫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凭乡镇计生办开具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通知单,原则到户籍地所在乡镇卫生院施行相关节育手术,户籍地所在乡镇卫生院因技术服务条件有限的,可到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施行相关节育手术。乡镇卫生院和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务必落实优质服务措施,确保手术和质量安全;无正当理当不得拒绝对象施行节育手术,努力提高群众满意率。

四、乡镇卫生院和县直属医疗单位不得收取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对象的基本手术费用,确因医疗需要另外增加费用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直属医疗单位必须事先告知受术对象,让受术对象明明白白消费。

五、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由省财政按统一手术费标准进行核拨。省财政核拨后,县卫计局根据各单位实际施行节育手术量,将计划生育手术经费拨付给乡镇卫生院和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节育手术经费不足部分,由乡镇卫生院、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兜底负责。

附:湖南省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表(湘价费〔2012〕46号文件)蒸卫计发〔2016〕12号--附件.doc

 

 

                  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8

10001_20160331103917703_蒸卫计发〔2016〕1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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