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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加班补贴和差旅费发放的规定

 

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加班补贴和差旅费发放的规定

 

局机关各股、室、站、中心: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加班补贴和差旅费的发放工作,在充分吸纳局机关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局党组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加强公用经费内控管理,减少支出,对加班补贴和差旅费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机关工作高效运转。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法定工作日和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加班、市内出差下乡和市外出差,必须登记,据实按规定标准计发补贴和费用。

(三)坚持超额审批原则。因工作特殊和任务较重,确须加班且超出控制总量的,经局党组审批,年底予以核补加班费用。

二、适用对象及执行时间

局机关所有在岗的干部职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补贴及报销费用标准

(一)加班补贴及市区内出差、下乡费用标准

加班补贴标准按照《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发放的通知》(蒸政办〔2015〕3号)规定执行(夜班按40元/晚,2小时以内20元,2小时以上40元;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小时补贴10元,每月不超30个小时;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县内下乡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元。市区内出差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50元,交通费包干标准每人每次往返30元凭票据报销。以股室为单位(班子成员统计在其分管股室内,分管几个股室的,确定在一个股室统计)每人每年加班补贴及下乡费用总量控制在3600元以内,确实超出的,经审核后,报局党组审批,年底予以增补。市区内出差补助(含伙食费和交通费)另行按上述标准计发补助。

(二)市外(含市内其他农村县市)差旅费用报销标准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蒸办通〔2014〕9号文件)规定标准(城市内交通费包干每人每天省内30元、省外40元;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省内、外均为180元,凭票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每人每天省内80元,省外100元,伙食补助费和城市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得凭据报销餐饮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按程序予以据实报销。

四、登记及补贴费用报销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确须加班和下乡的,由股室负责人予以统筹安排,逐日逐人登记,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股室人员加班和下乡汇总表,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室。

(二)参加市区的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等公务活动,一律凭上级书面通知,填写公务出差申报表,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如因业务报表或衔接业务等工作需要去市区的,事先通知办公室,工作任务完成后持上级机关有关科室或领导出具的公务回执单,填写公务出差申报表,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市区公务出差汇总表连同上级书面通知、公务回执单交财务股审核,按程序予以报销费用。

(三)参加市外(含市内其他农村县市)的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等公务活动,一律凭上级书面通知,填写公务出差申报表,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市外公务出差汇总表连同上级书面通知交财务股审核,按程序予以报销费用。

五、发放方式

以上补贴及费用随工资按月发放。

六、相关要求

(一)严格管理。各股室要据实登记本股室加班和下乡情况,逐日逐人建好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市区公务活动,原则上只安排局班子成员的公务车辆(如县公车中心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股室人员一律不派公车,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市外(不含市内农村县市的)公务活动,原则上局班子成员只安排公车送到高铁站或火车站或南岳飞机场(如县公车中心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股室负责人一律不派公车。市内农村县市和县内下乡公务活动的可安排公务车辆。2017年1月已发放的加班、下乡补助,计算在全年每人3600元包干标准以内,不得另外计发。

(二)严肃纪律。股室每月5日前未向局财务股交纳上月加班和下乡汇总表的,一律不得发放本月股室加班和下乡补助。未加班(市内出差下乡)而申请加班(差旅费)补贴的,一旦查实,除如数退回违规领取的加班(差旅费)补贴外,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县委相关文件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违规自行提高加班(市内出差下乡)补贴和市外差旅费用报销标准,以及扩大实施范围内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局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股室加班、下乡登记表

2、股室加班、下乡登记汇总表

3、公务回执单

4、公务出差申报表

 

 

          衡阳县卫计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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