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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十三个不得”

《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十三个不得”

    (一)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政府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的3个“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2.不得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2个“不得”

    4.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3个“不得”

    6.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7.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8.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条“不得”

    9.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10.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1.不得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2.不得拒绝、阻碍统计检查。

    13.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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