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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绝密级

 

  1.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统计数据;

 

  2.泄露后会引起全国社会秩序或经济秩序混乱的统计分析材料。

 

  (二)机密级

 

  1.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统计数据;

 

  2.泄露后会造成较大区域(一省或数省)内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混乱的统计数据。

 

  (三)秘密级

 

  1.泄露后会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统计数据;

 

  2.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形象的统计数据。

 

  第三条  统计工作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6月25日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保发[1997]5号)中与本规定有关统计方面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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