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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行政许可项目
餐饮服务许可
二、许可对象
餐饮服务申请人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许可标准详见《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上级行政部门有新规定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具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36条、第37条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五)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八) 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九)经办人非企业负责人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一式二份,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如是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申请表格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8859987
(二)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药监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县政务服务中心药监窗口负责受理辖区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的受理和发证。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受申请的原因,并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做好受理登记。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餐饮服务监管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餐饮安全监管股负责对辖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申请的审核。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2、现场检查: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三)法规监督
1、岗位责任人:人事政策法规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四)公告
将拟实施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县局网站上公告,时间为7天。
(五)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制作《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2、根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公告情况,制作《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六)送达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批意见,同意发证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公章,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发证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
十一、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许可收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十三、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投诉咨询电话:6817269(局办公室)
6767706(餐饮服务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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