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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程序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程序

 

一、许可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5、《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6、《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三、许可条件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四、申请材料

1、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注销原因及情况说明;

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2、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并印制封面和目录,所有资料用A4纸打印(标题使用小二号宋体加粗,中文内容使用三号仿宋字体,英文使用12号字),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所有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逐页签字。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审核—审定—注销通知

 

七、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咨询投诉电话:681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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