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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核发程序

一、审批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二、事项类型:承诺件类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法定期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 60个工作日 ( 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以及产品许可检验时间),承诺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审批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八、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各1份;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1份;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各1份;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1份;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1份;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卫计委备案的企业标准1份;

10.《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副页原件及复印件(适用延续换证企业);

11.食品生产主要原辅料清单;

12.湖南省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合规性自查表;

13.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料要求:以上资料均为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衡阳县政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以下称受理机构)。

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由衡阳县政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以下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

2、岗位职责与权限: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办公室(以下称审查办公室)协助受理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请材料做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准予受理。自收齐申请人合格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书》。

(2)要求补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按前款办理受理。

(3)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不属于市级发证目录范围内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出具《食品生产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衡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组织审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核查组,依照食品审查通则和细则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核查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要求15个工作日内,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时限:20个工作日

B、材料汇总并复核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完成实地核查及产品抽样检验的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并对申证材料复核。

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审核,条件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衡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不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不收费(食品发证检验收取发证检验费)

十一、申请地点:衡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咨询电话:衡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股   办公室电话:0734-6817269

十三、投诉电话:0734-681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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