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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引导和激励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促进质量变革创新,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领域质量水平,增强质量竞争力和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县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组织)和为质量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届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为1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县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衡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
第六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常务)担任,其他委员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评审组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研究、解决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县长质量奖评价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县长质量奖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个人名单。
第九条 西渡高新区、县直各主管部门或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衡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三)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合法企业。
(四)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质量效益等在该行业内处于市、县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八)已获得中国、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不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水平的提升作出突出贡献。
(三)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社会知名度高。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市场(顾客)满意测评和评委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县长审批、结果通报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后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县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衡阳县县长质量奖申请表》,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西渡高新区、县直主管单位或各行业协会。
西渡高新区、县直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收到企业(组织)、个人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组织)、个人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组建县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组对企业(组织)、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个人名单报评审办(原则上不超过 10家)。对未进入现场评审范围的企业(组织)、个人,由评审办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个人,由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为2-3天。
第十九条 评审办委托中介机构对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满意度测评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县纪委监委、县政法委、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审办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名单和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名单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在获奖6年内,同一质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鼓励企业(组织)、个人争创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其奖励资金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落实。
第二十六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组织)及个人一经确定,由评审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批拨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企业(组织)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培训、奖励相关人员、质量持续改进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应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有义务配合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衡阳县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 县纪委监委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有权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个人,由评审办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6年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组织)、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提请评委会报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一般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消费者投诉且属实,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不稳定,经相关机构监督抽查检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或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偷漏、抗、骗税事件或被税务稽查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县长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评审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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