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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严守上级关于公车管理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全局公务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管理范围为全局所有公务车辆(含局机关和各工商所)。

第二条  派车权限:办公室对全局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各工商所车辆,由县局委托所长管理,所长为本所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所车辆管理、保管、维护、安全等,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派车。局机关公务用车,本县范围内,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派车;超出本县范围,必须按程序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超出本市范围必须按程序报局长批准。各所公务用车,超出本县范围必须按程序报联所局领导批准;超出本市范围必须按程序报局长批准。实行公务用车登记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车辆确定专职司机驾驶;各工商所经所长办公会研究明确一至两名具有有效驾驶证件、能熟练驾驶车辆的兼职驾驶员,报县局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后予以备案。

第四条  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IC卡)、定点维修、定点保养,领导用油实行包干制(具体标准及规定见县局当年度财务方案)。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局机关车辆全部入库或停放在局机关院内,钥匙统一交办公室保管。工商所车辆自行定点入库封存。凡因公需动用公车须事先向办公室或监察室备案并由办公室作好备案登记。

第六条  严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严禁非指定司机擅自驾车。局领导不直接调度公务车辆(包括工商所车辆)。严禁利用公车学车,一旦发现,对司机和学车人每次处罚款200元。无证驾车造成安全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第七条  司机休假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开车,由县局指定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并符合准驾车型的人员代班,严禁其他任何人到司机处拿钥匙或配钥匙开车。司机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每次处罚款200元。未经批准,擅自借用公车、私自出车等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的行为均视为公车私用,由此而发生的车辆受损或交通事故等,除由借车人和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外,司机调换岗位。

第八条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必须遵守上级和本局的纪律规定,依法依规出车。严禁违章驾车;严禁酒后或疲劳驾驶;严禁无牌无证、套牌假牌和有故障车辆上路;严禁手续不全的车辆上路。

第九条  遇有雨雪冰冻或大雾等恶劣天气原则上不得出车。

第十条  确因公务需要且按规定批准使用的公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认定对方负全责的,驾驶员或工商所不承担责任;二、认定为主次责任的,驾驶员或工商所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具体为:保险公司理赔后,我方自负的事故费用部分,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凡我方负全责,则承担自负部分的50%,但最多不超过4000元;凡我方负主责或对等责任,则承担自负部分的30%,但最多不超过2500元;凡我方负次责,则承担自负部分的20%,但最多不超过1500元。

第十一条  机关实行司机遵纪守法安全奖制度,安全奖标准按当年度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但一切违章罚款、扣分及相关费用,由司机全部承担。各工商所可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全局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所车辆交强险由县局负责,商业保险费在县局下拨各所经费中列支。各工商所车辆每年要及时处理违章事项,按时年检,及时向县局办公室报告车辆保险有效期限。县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所车辆年检、违章处理等情况的督查。因未年检和未及时处理违章罚款等情况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所自行承担。局机关车辆司机要及时对所驾车辆进行年检并提醒办公室车辆保险有效期限,以免脱保。同时,要爱护车辆,维护和保养好车辆,随时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县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纪律、经济等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本制度于2014228日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局此前的《车辆管理制度》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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