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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规定、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接待制度、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队、室:
《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规定》、《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接待制度》、《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管理制度》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局内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满足正常工作用车的需要,确保车辆费用开支合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调度
第二条 车辆的使用调配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秉着先领导后部门,先正职后副职,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重点保障领导公务、会议用车和各部门紧急工作需要用车。
第三条 局机关公务用车湘D5ZJ99;部门工作用车湘D5S755、湘D57213;局办公通迅用车湘D09676;车辆保险、正常保养维修费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业务部门用车:业务部门用车责任人须将用车事由、时间、到达地点、乘车人数等情况报局办公室,衡阳市域内,用车部门须交纳150元/次的用车费,市域外用车须交纳260元/次的用车费,过桥、过境、车辆停靠、司机食宿等费用由用车部门及用车人负责。
第五条 局领导开会用车凭上级会议通知由办公室调派;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公务用车需填写《公派用车审批单》交办公室按规调派;在城区公交车能到达的地方,公务用车原则上不予派车,如特殊情况应填写《公派用车审批单》,并请示局长由办公室调派;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车辆一律封存,干部职工因私事用车办公室一律不作安排。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公用车需按程序事先报批。用车前,先向局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请,在本县以内报纪检组长刘建华审批,出县必须报赵伟民局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要事先电话报备,事后补办手续。
二、车辆维修、保养
第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实行事前报价制,车辆需维修、保养、换零部件(含座套、脚垫、清洁用具等其他配件),事先到办公室报告,经办公室审定后到定点的汽修厂维修,并由计财股监督。未申报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驾驶员应随车照看,对维修项目、配件、材料做到心中有数、厉行节约。同时,统一实行定点洗车,定点在中石油加油,一车一油卡,严格遵循用卡规定。
三、司机管理
第八条 所有车辆必须由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驾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用车安全,严禁私自出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违反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同时造成的后果一切自负。湘D5S755由夏青松同志担任专职司机,湘D57213由谭建恒同志担任专职司机,湘D5ZJ99由李孝文同志担任专职司机,湘D09676由汪青松负责管理。专职司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确保每台在用车辆车况安全和性能良好,并及时年检、购买好必需的车辆保险,驾驶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行车。
第九条 司机不得擅自将本单位的车辆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借用或外借车辆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司机的责任。司机出车补助按360元/月规定执行,不另报其他差旅费。
第十条 违章操作而造成扣分、扣证、罚款或交通事故等,由司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所涉罚款和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因用车人主观故意的原因造成违章罚款或责任事故的,其费用由用车人支付。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严格劳动纪律,严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服从办公室调度,未出车时须坚守办公室,不得随意外出。
第十二条 未出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大楼院内,非特殊情况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开车回家,更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外地过夜。否则,发生车辆遗失或损坏情况,将由驾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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