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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局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规定

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全局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规定

 

各股、队、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落实《中共衡阳县委、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的实施意见》(蒸发[2010]3号)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1、 凡我局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为我局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2、 配偶是49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且无固定工作单位,或有单位但因单位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单位未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的,应当接受我局的计划生育管理。

3、 我局办公楼沿街门面承租人是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应当接受我局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管理措施

1、 所有管理对象应当接受我局的计划生育管理,按时参加每年春、秋两季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检查费用由局里支付。不在本地居住或工作的管理对象应当在居住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作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检查证明原件送到我局计生办公室,所需检查费用凭发票及检查证明到局财务室核实报销。

2、 停薪留职人员不在本地居住或工作的,在与局里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衡阳县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3、 我局办公楼沿街门面承租人在与我局签订承租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责任合同》。在合同期内,若有违法生育情况,我局有权单方面中止承租合同。

4、配偶是计生管理对象的男同志有义务与计生专干配合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督促其配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每年的孕检工作。

5、 对无正当理由拒检或在1个月的规定期限之内未参加孕检的计生对象,经计生专干督促之后15天内仍未参加孕检的,予以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之后仍未参加孕检的,在岗人员一律责令停职并停发工资,待落实孕检后再行上岗;停薪留职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并停发生活费。

6、 对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干部职工,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奖励办法

1、 本单位干部职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年六一儿童节的时候由局财务室统一造表发放。

2、 本单位干部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奖励扶助金5000元。

3、 违法生育者,不能享受以上各方面的奖励优惠政策。

四、实施执行

本规定自 201411日起 开始施行,我局原有相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衡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年3 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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