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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制售分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
第四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质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市、州质监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工作。
上级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下级质监部门应当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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