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生产加工活动)

第三章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八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在所在地市、州质监部门公布的食品目录范围内,并禁止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限制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分装业务,不得接受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委托加工食品,不得在许可场所以外的地方有生产加工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加工销售信息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制度,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使用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二十四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知悉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危害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主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新进人员应当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必要时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六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规定,并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七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鼓励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建立完善检验能力,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八条  季节性或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在歇业或重新开业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7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许可机关报告。原许可机关应对重新开业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生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