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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摘录证书与标识)

第三章 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及其副页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悬挂或者摆放。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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