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食品生产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