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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正常安全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强化收入管理
1、必须依法依规执收各项收入。
2、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按程序办案。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所有罚没收入必须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入库。凡因不依法或不按程序办案引起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的,其一切责任由办案单位和经办人承担,并按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所有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或上级规定的票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严禁开票大头小尾;严禁以收代罚;办案中严禁收取被处罚对象的办案费、协调费或在其报销费用;严禁收费时不及时开(给)票或变相开票;严禁使用过期票据、废票或打白条;严禁向监管服务对象借款、赊物、摊派或向其索、拿、卡、要。否则,由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没收违纪违规金额(或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至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等各项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存入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以外的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购、自制收据或擅自到外单位领取票证收取费用。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严格权限程序,切实强化支出管理
1、严格财务审批权限
各项开支须报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并由财基股长审核,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含)以内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1000元至10000元(含)须同时报局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原则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时报局长审批。但局领导的开支、定额包干以外的燃料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事先报局长同意,再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
根据湘工商财字〔2003〕140号文件和《衡阳市工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工商所财务一律实行报账制,所有开支发票经县局审批入账。工商所包干经费必须在规定的预算范围内使用,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个协、消委、工会财务单列,由县局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入,专款专用。各项开支需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实行联审会签,经秘书长(工会主席)、财基股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初审,由局长审批。
2、严格财务审批程序
各单位除人员支出外的所有经费支出报账均实行联审会签制。县局机关各股室、工商所(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以下规定成立联审会签小组:人员在8人以上的单位,推选5人组成;人员在4-7人的单位,推选3人组成;人员在3人以下的单位,由相关联的2至3个单位推选3人共同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审会签小组组长,多个单位联合组成联审会签小组的,其组长由报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联审会签程序:⑴经办人员初核。报账的单据,需由经办人员分类粘贴,编序排号,注明大小写金额、原始发票张数,并签署经手人。⑵联审会签小组集体复核。联审会签小组全体成员集体审核经办人员提交的单据,逐一复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联审会签审批单和每张原始单据上签字。⑶实行联审会签小组质疑制度。联审会签小组成员对有关票据有疑惑或不清楚的,应当面提出质疑,由经办人和支出事项参与人进行解释。⑷财基股长审核。财基股长根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联审会签后的单据进行规范性审核。⑸经财基股长审核后的单据按审批权限由分管财务(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的局领导或同时报局长签批。未通过联审会签的单据不予报销,出纳不予付款。
各单位开支每月核报一次,并建立现金日记账,严禁报假账,报账时间定为每月26至2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或另行通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应明确一名副职协助管理;每月收支情况报联点领导审定,并上墙公布,实行“阳光财务”。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安排预算外资金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财基股,再由财基股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安排。坚决杜绝“先斩后奏”,擅自截留、坐支、挪用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发生。任何情况下各单位都无权批借公款、贷款、代言担保贷款或擅自集资等。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纪律和经济责任。
⑷医药费: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县局不预先垫付任何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按《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衡市工商财字〔2011〕2号)规定执行,但因体制调整下放地方管理后,则按县财政或相关部门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第一胎、结扎和第一次流、引产所用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核报。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因病需治疗,须事前报告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经批准同意并指定就医地点方可就医,医药费按相关政策报销,严格控制支出。
⑸招待费:县局工作人员到所检查工作,设有食堂的一律安排在所内食堂就餐,不发烟、不上水果、工作日中餐不饮酒。基层所工作人员来县局办事需安排就餐,由后勤中心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其标准原则上为中、晚餐15元/人。县局机关接待上级领导和客人,需在外接待的,由后勤中心(或办公室)事前报局长同意并填写接待审批单(或接待后补填审批单),凭单到指定地点、按核定标准,由专人承办,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否则,不予认可,财务不予报帐。凡因公务接待需订客房、购物等一律由后勤中心(或办公室)事前报告局长,再由局长安排专人承办。公务活动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⑹差旅补助费:在本市范围内的差旅补助费实行包干,其中:局机关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00元;副职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2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80元;工商所可参照机关标准自行确定。差旅费一律凭票据实报销,均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出差市外需报局长批准,差旅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据实报销,其中非执收执罚股室工作人员在县局财务列支;执收执罚股室和法规股、后勤中心、个私协、消委及各所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经费中列支。
⑺新闻宣传费用:县局预算2万元作为新闻宣传费用。其中对在各级党、政、群机关内部刊物和新闻媒体发表与工商工作密切相关的正面稿件的本单位作者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县级政务信息奖励20元/篇;县级理论调研文章奖励100元/篇;县级新闻报道按稿酬的二倍进行奖励;市级、省级及中央级稿件按《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理论调研、新闻报道奖励办法》(衡市工商发〔2006〕71号)的规定进行奖励。
⑻值班补助费用: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权益,在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如五一、六一、端午、高考、中考、中秋、国庆、元旦、春节)实行全员或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履行职责。值班补助标准按局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⑼奖励经费:为激发争先创优热情,促进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县局将组织开展对工商所和机关股室的绩效考核评比及专项工作考核,并实行物质奖励;同时,还将继续开展“标兵、能手”等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实行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按县局研究制定的奖励规定(办法)执行。
⑽专项工作经费:县局预算商品检测费 11万元(农资5万元、除食品以外的其它商品6万元),凭正规检测单位有效检测费发票在县局财务报销;预算打击传销工作经费3万元;预算计划生育工作经费3万元;预算“四城同创”经费12万元(其中院落园林绿化8万元,环卫设施、除四害、健康教育、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宣传、院内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专项经费4万元);同时,为提升文明创建工作水平,县局将根据财力状况,酌情预算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购置乒乓球台、羽毛球拍等文体设施;工会工作经费按《工会法》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安排;县个私协每年给各工商所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所支部和非公党支部活动经费,县局每年给机关各党支部安排一定数额的支部活动经费;商标品牌战略和网络监管经费开支分别从省局下拨的商标品牌战略和网监专项经费中列支,商标品牌战略监管股室此项开支可凭票据实列支,但开支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25%,网络经济户口发展奖励按省、市局规定奖5元/户(以省局核定的网络经济户口发展数为准)。上述两项经费如省局没有安排,则县局予以取消。工商所代表县局接受上级工作检查、督查的接待,事先由县局匡算安排,再通知该所在预算范围内承办,费用事后由县局据实核报。其它专项工作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局长同意后视情安排。以上专项工作经费开支须事先报局长批准后,再按财务报帐程序办理,严格控制。因工作需要,专项工作经费确需增加,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予以调整预算。
严禁工商所新聘临时工,否则将按“谁聘用谁付钱谁辞退谁善后处理”的原则处理并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各单位要严格预算管理,切实厉行节约,坚决杜绝未拨先付和经费超支现象。一经查实有新的债务和超支事实,一律由所长自负;各单位严禁对外签单,否则,谁签单谁自负,并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强化现金和票据管理,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1、加强现金管理。各单位设一名内勤兼票证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票证管理及电脑打票等工作。内勤对收费人员的现金实行日清月结,并于当天分笔存入银行,上缴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票款相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管理现金。除县局财基股外各单位库存现金不能超过200元,且要建立现金日记帐,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挪用公款。
2、严格票据管理。要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并定期清理库存票据和发出数,做到账票相符。凡因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票据毁损、灭失或被盗抢等现象,其责任和后果自负,并将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和市局《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认真填写好各种票据,否则,导致所收款项无法缴入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电脑无法录入票据等影响按规定及时结账的,由各收费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搞好财产管理
1、局机关各单位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或信息化设备添置,应由各单位书面申报,经分管办公室(后勤或信息中心)的局领导及局长批准后,由后勤中心、办公室或信息中心统一购买,确定专人保管,做到入库与发放相符,要有领用单位经手人签字,后勤中心、办公室或信息中心建立相应档案,并抄送财基股。
2、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和财基股统一调配。国有资产处置要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09〕5号)和湖南省工商局湘工商办〔2009〕49号文件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办公室牵头承办,财基股配合,手续齐全后由财基股逐级上报审批后再行处理。
3、因工作异动、离岗休息、退休的工作人员,其所用财产和相关档案资料要自行清点、整理,及时交接,否则,谁丢失或损坏,谁负责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4、各单位要加强水电管理,节约用水用电。
5、实行财务检查、审计制度。县局对各单位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审计。对异动工作岗位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由县局财基股牵头,纪检监察室等配合,依法依规对其单位财务(含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本规定由县局财务基建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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