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财政信息

衡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财务管理规定


        

2016年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安全顺畅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强化收入管理

1、必须依法依纪依规执收各项收入。         

2、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程序办案。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且手续完备。所有罚没收入必须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入库。凡因不依法或不按程序办案引起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的,其一切责任由办案单位和经办人承担,并按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所有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或上级规定的票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严禁开票大头小尾;严禁以收代罚;办案中严禁向被处罚对象收取办案费、协调费或报销费用;严禁收费时不及时开(给)票;严禁使用过期票据、废票或打白条;严禁向监管服务对象借款、赊物、摊派或向其索、拿、卡、要。否则,由纪检监察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没收违纪违规金额(或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至衡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等各项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存入衡阳县财政局汇缴结算户以外的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购、自制收据或擅自到外单位领取票证收取费用。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严格权限程序,切实强化支出管理

1、严格财务审批权限

各项开支须报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并由财基股长审核,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含)以内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1000元至10000元(含)须同时报局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原则上经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同时报局长审批。但局领导的开支、定额包干以外的燃料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事先报局长同意,再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

基层所财务实行报账制,所有开支发票经县局审批入账。基层所包干经费必须在规定的预算范围内使用,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个协、消委、工会财务单列,由县局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入,专款专用。各项开支需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实行联审会签,经秘书长(工会主席)、财基股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初审,由局长审批。

2、严格财务审批程序

各单位除人员支出外的所有经费支出报账均实行联审会签制。县局机关各股室、基层所(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以下规定成立联审会签小组:人员在8人以上的单位,推选4人组成;人员在4-7人的单位,推选3人组成;人员在3人以下的机关股室或事业单位由相关联的2至3个单位推选3人组成,3人以下的基层所由全员组成(各所兼职党风廉政监督员为该所联审会签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审会签小组组长,多个单位联合组成联审会签小组的,其组长由报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联审会签程序:⑴经办人员初核。报账的单据,需由经办人员分类粘贴,编序排号,注明大小写金额、原始发票张数,并在原始发票上逐张签署经手人。⑵联审会签小组集体复核。联审会签小组全体成员集体审核经办人员提交的单据,逐一复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联审会签审批单和每张原始单据上签字。⑶实行联审会签小组质疑制度。联审会签小组成员对有关票据有疑惑或不清楚的,应当面提出质疑,由经办人和支出事项参与人解释。⑷财基股长审核。财基股长负责对联审会签后的单据进行规范性审核。⑸经财基股长审核后的单据按审批权限由分管财务(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的局领导或同时报局长签批。未通过联审会签的单据不予签批,出纳不予受理付款。

各基层所开支每月核报一次,并建立现金日记账,报账时间定为每月25至28日(遇节假日顺延,或另行通知)。人员较多的基层所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管财务,应明确一名副职协助管理;每月收支情况报联点领导审定,每半年在所公布一次,实行“阳光财务”。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安排预算外资金,必须事先书面报财基股,再由财基股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安排。坚决杜绝“先斩后奏”和擅自截留、坐支、挪用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发生。任何情况下各单位都无权批借公款、贷款、代言担保贷款或擅自集资等。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单位批准负责人、经办人的纪律和经济责任。

3、严格财务包干开支标准

三、切实强化现金和票据管理,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1、加强现金管理。各单位设一名内勤兼票证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票证管理及电脑打票等工作。内勤对收费人员的现金实行日清月结,并于当天存入银行,上缴到衡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票款相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管理现金。除县局财基股外各单位库存现金不能超过200元,且建立现金日记帐,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挪用公款。

2、严格票据管理。各执收执罚单位要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并定期清理库存票据和发出数,做到账票相符。凡因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票据毁损、丢失等现象,其责任和后果自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认真填写好各种票据,否则,导致所收款项无法缴入衡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电脑无法录入票据等影响及时结账的,由各收费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四、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搞好财产管理

1、各单位大宗办公用具或信息化设备添置,应书面报分管办公室(后勤或信息中心)的局领导及局长批准,由后勤中心、办公室或信息中心会同纪检监察室统一购买,确定专人保管,做到入库与发放相符,要有领用单位经手人签字,后勤中心、办公室或信息中心建立相应档案,并抄送财基股。

2、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和财基股统一调配。国有资产处置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办公室牵头承办,后勤中心、财基股配合,手续齐全后由财基股上报审批再行处理。

3、因工作异动、退休的工作人员,其所用公有财产和相关档案资料要自行清点、整理,及时交接,否则,谁丢失或损坏,谁负责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4、各单位要加强水、电、油、纸等管理,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用纸。

5、实行财务检查、审计制度。县局对各单位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审计。对岗位异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由县局财基股牵头、纪检监察室配合,依法依规对该单位财务(含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本规定由县局财基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