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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手册-医疗、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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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

参保对象:本县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标准: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工资总额9%缴费,其中个人缴2%,单位缴7%,大病互助每人每年120元;生育保险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7%缴费。2、个人账户:45岁以下按2.7%划入,46岁至退休按3.2%划入,退休人员按3.3%划入。

享受待遇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参加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含基本医疗支付限额9万元)。2、住院费用报销:个人先自付《目录》外费用和自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再进入分阶段报销。(1)在职参保人员:起付线到1万元(含1万元)以内,三级医院个人自付14%,二级医院个人自付10%,一级医院个人自付8%1万元以上至统筹最高支付额的自付比例各级医院均按6%。(2)退休参保人员:分段自付比例按在职参保人员的65%执行。3、生育保险:女职工分娩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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