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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启动了今年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工作。这是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之后首次提标,标志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开始运行。《通知》明确,统筹考虑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本次调整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达到每人每月103元,首次突破100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88元,省级基础养老金12元,县级基础养老金3元。这已是我县自2011年7月启动以来第5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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