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县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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