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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澳门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澳门居民,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简称。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包括:

1、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3、在澳门行政区成 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性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4、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5、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6、第5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未满18周岁的子女。

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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