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
香港居民婚姻适应范围
香港居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简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包括: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1、2项所列居民在铁甲车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成立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提交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忧在香港所生未满21周岁的子女;
6、第1至5项所在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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